唐会要卷二十四

  受朝贺

  旧制元日。大陈设。(皇太子献寿。次上公献寿。次中书令奏诸州表。黄门侍郎奏祥瑞。户部尚书奏诸州贡献。礼部尚书奏诸蕃贡献。太史奏云物。侍中奏礼毕。然后中书令又与供奉官献寿。时殿上皆呼万岁。按旧仪阙供奉官献寿礼。但依位次立。礼毕。竟无拜贺。开元二十五年。李林甫革其旧仪。奏而行之。冬至亦然。)

  贞观十三年十月三日。尚书左仆射房元龄奏。天下太平。万几事简。请三日一临朝。诏许之。至二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太尉无忌等奏。请视朝坐日。上报曰。朕幼登大位。日夕孜孜。犹恐拥滞众务。自今以后。每日常坐。其后至永徽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诏。来月一日。太极殿受朝。此后。每五日一度。太极殿视事。朔望朝。即永为例程。

  显庆二年二月。太尉长孙无忌等奏。以天下无虞。请隔日视事。许之。

  圣历二年正月制。朝官有期丧。大功未葬。不得朝贺。神龙元年二月。朝则天皇帝于上阳宫。因敕。每十日一朝。左台侍御史卢怀慎上表曰。臣闻昔汉祖受命。五日一朝太公于栎阳宫。今日陛下。岂不欲为此乎。臣度其事业。与此有异。夫汉祖起布衣。登皇极。子有天下。尊归于父。故行于此耳。今陛下守文继统。嗣武开基。奉三圣之休烈。当千龄之宝命。顺天立极。盖曰其常。不知何为。更用此道。远自三五。洎乎夏殷。圣帝明王。臣所览见。未有用此者。陛下安所取则哉。臣闻事不师古。匪说攸闻。礼烦则渎。抑有其义。况应天去提象。纔至二里余。骑不得成列。车不得方轨。于兹屡出。假令愚人万一有犯属车之尘者。陛下虽罪之何及。纵使万全。亦非重慎之道也。臣望陛下。从今以后。遵其内朝。一则有畅于清温。二则无烦于出入。敬慎之道。谁曰不然。必以长至在辰。元正布历。应天纳祜。行庆有期。则愿陛下备法驾。周羽仪。然后出朝。亦示天下大礼也。居常之日。窃愿陛下思之。其年四月二十七日。上以时属炎暑。制令每隔日不坐。右拾遗靳恒上疏谏曰。臣闻昔汉制反支日亦通奏事。又光武在军。躬自览疏。明帝抚运。夜必读书。岂以四气炎寒。妨于政治。况陛下绍登大位。初启中兴。六合之内。莫不延首倾听。威恩未着。忠信未孚。勤劳者未达。冤滞者未举。逋逃者未还。浮伪者未息。兼之国用雕敝。仓廪空虚。狱讼犹繁。浇淳尚杂。外逼凶寇。调发未宁。内切饥寒。衣食不足。人思陛下。企望太平久矣。陛下固宜兢兢业业。居安虑危。绝嗜欲之源。从清静之化。宵衣旰食。以答苍生之望。简贤任能。以救苍生之弊。使天下翕然。一变化俗。奈何以其微热。遂阙一日万几之事。六合之内。家到户说。必谓陛下安其宫室。重其晏闲。忽于黎庶。怠于听政。复何以达尧心于天下。复何以垂令范于后世。臣愚窃为陛下有所叹息。

  开元八年九月。初。正冬朝会。宴见蕃国王。临轩。设乐悬。陈车辂。备麾仗。其朝日受朝。仪注减半。其年十一月十三日。中书门下奏曰。伏以十四日冬至。一阳初生。万物潜动。所以自古圣帝明王。皆以此日朝万国。观云物。礼之大者。莫逾是时。其日亦祀圜丘。令摄官行事。质明既毕。日出视朝。国家以来。更无改易。缘新修条格将毕。其日祀圜丘。遂改用立冬日受朝。若亲拜南郊。受贺须改。既令摄祭。理不可移。伏请改正。从之。因敕自今以后。冬至日受朝。永为例程。至天宝三年十一月五日甲子。冬至。敕伏以昊天上帝。义在尊严。恭惟祭典。每用冬至。既于是日有事圜丘。更受朝贺。实深兢惕。自今以后。冬至宜取以次日受朝。仍永为例程。至永泰元年十一月三日。诏以十三日甲子冬至。令有司祭南郊后。于含元殿受朝贺。至建中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敕宜以冬至日受朝贺。

  天宝六载十二月二十七日敕。中书门下奏。承前。诸道差使贺正。十二月早到。或有先见。或有不见。其所贺正表。但送省司。又不通进。因循日久。于礼全乖。望自今以后。应贺正使。并取元日。随京官例。序立便见。通事舍人奏知。其表直送四方馆。元日伏下候一时同进。敕旨依。

  大历九年十一月八日敕。故源王发引迁神。废冬至朝贺。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敕。元日。门下侍郎奏祥瑞。宜停。至贞元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中书侍郎李泌奏。冬至朝贺。请准元日。中书令读诸方表。敕旨宜依。

  建中元年十一月朔。御宣政殿。朝集使及贡士见。自兵兴以来。典礼废坠。州郡不上计。内外不会同者。二十五年。至此始复旧典。(州府计吏至者。一百七十有三。)二年正月朔。御含元殿。四方贡献。列为庭实。复旧例也。

  贞元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昔者圣贤。仰观法象。因天地交会之序。为父子相见之仪。沿袭成风。古今不易。王者制事。在于因人。酌其情而用中。顺其俗而为礼。咸觌之仪。既行父子之间。资事之情。岂隔君臣之际。申恩卿士。自我为初。自今以后。每年五月一日。御宣政殿。与文武百寮相见。京官九品以上。外官因朝参在京者。并听就列。宜令所司。即量定仪注颁示。仍永编礼式。(本以五月一日阴生。臣子道长。君父道衰。非善月也。因创是日朝见之仪。初欲冕服御宣政殿。属涂潦。乃以常服御紫宸殿。)至元和三年四月诏。五月一日。御宣政殿受朝贺礼仪。停。(先是。创有此礼。自后亦不多行。至是。上以术数之说。礼经不载。途罢之。)九年正月朔。上御紫宸殿受朝贺。赋朝退观仗归营诗。十一年十一月日南至。不受朝贺。以司徒马燧出葬故也。

  会昌二年四月。中书门下奏。元日御含元殿。百官就列。惟宰相及两省官。皆未索扇前。立于槛栏之内。及扇开。便侍立于御前。三朝大庆。万拜称贺。准宰相侍臣。同介冑武夫。竟不拜至尊而退。酌于礼意。似未得中。臣等商量。请御殿日。昧爽。宰相两省官。对班于香案前。俟扇开。通事赞两省官再拜讫。遂升殿侍立。从之。

  咸通四年五月朔。宴回鹘于上清殿。非常例也。

  诸侯入朝

  贞观元年十一月。梁州都督窦轨请入朝。上曰。君臣共事。情犹父子。外官久不入朝。情或疑惧。朕亦须数见之。问以人间风俗。许令入朝。至十五年正月。上谓侍臣曰。古者诸侯入朝。有汤沐邑。刍禾百车。待以客礼。汉家故事。为诸州刺史郡守。创立邸舍于京城。顷闻都督刺史充考使至京师。皆赁房与商人杂居。既复礼之不足。必是人多怨叹。至十七年十月一日下诏。令就京城内闲坊。为诸州朝集使造邸第三百余所。上亲观焉。至永淳元年。关中饥乏。诸州邸舍。渐渐残毁。至神龙元年。司农卿赵履温希权要。奏请出卖并尽。至建中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敕。每州邸第。令本州量事。依旧营置。至二年五月十四日。户部奏。若令州府自置。事又烦费。伏请以官宅二十所分配。共给诸州朝集使。敕旨。宜依。二十年。有司上言。按汉仪注。朝贺正月。常一王四侯。十余载一至。又按史记。诸侯王朝凡四见。留长安不过二十日。今诸王入朝者甚多。非其示之简要。宏之礼节。既乖古制。有亏前典。臣请每岁二王入朝。礼毕还藩。敢以义请。从之。

  显庆二年十二月敕。诸都护刺史入朝日。及新授未辞。因便在京朝会。一事以上。并同京官。

  先天二年十月敕。诸蕃使都府管羁縻州。其数极广。每州遣使朝集。颇成劳扰。应须朝贺。委当蕃都督与上佐。及管内刺史。自相通融。明为次第。每年一蕃令一人入朝。给左右不得过二人。仍各分颁诸州贡物。于都府点检。一时录奏。

  开元八年十月敕。诸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一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其年十一月十二日敕。诸州朝集使长官上佐。分蕃入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禁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官后集。十四年二月敕。岭南五府管内郡。武安万安等三十二州。不在朝集之限。其承前贡物者。并附都府贡进。十八年十一月敕。灵。胜。凉。相。代。黔。嶲。丰。洮。朔。蔚。妫。檀。安东。叠。廓。兰。鄯。甘。肃。瓜。沙。岚。盐。翼。戎。慎。威。西。牢。当。郎。茂。驩。安北。庭。单于。会。河。岷。扶。拓。安西。静。悉。姚。雅。播。容。燕。顺。忻。平。灵。临。蓟等五十九州。为边州。扬。益。幽。潞。荆。秦。夏。汴。澧。广。桂。安十二州。为要州。都督刺史。并不在朝集之例。

  二十二年十一月敕。诸朝集使。十日一参。朔望依例程。应须设食等。准例处分。

  永泰元年正月。宰臣王缙等奏。春秋之义。臣子一例。今后有大臣入朝。百寮望请朝罢。于中书行相见之礼。其宴饯准故事。于鸿胪亭集。从之。(时上优宠大臣。入觐之日。建百官朝罢行相见之礼。)

  大历十四年六月。敕诸州刺史。入计如式。

  建中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敕诸州府。今年朝集使。宜且权停。其贡物及文解等。准例令考典赴上都。

  贞元十三年徐州节度使张建封来朝。及命归镇。上御制诗以赐之。(牧守共所重。才贤生为时。宣风自淮甸。授钺膺藩维。入觐展遐恋。临轩慰来思。忠诚在方寸。感激陈情辞。报国尔所尚。恤人余是资。欢宴不尽怀。车马当还期。谷雨将应候。行春犹未迟。勿以千里遥。而云无已知。)又命中使赍所执鞭以赐之曰。以卿大节。岁寒不移。故赐此鞭以表之。又十七年闰正月。夏州节度使右仆射韩全义来朝。自入觐及归。不见不辞于正朝。(时全义自夏州节度使为蔡州招讨。及赦吴少诚。全义至阙。不见不辞于正朝也。)

  元和十四年八月。魏博节度使田宏正来朝。赐宴于麟德殿。其大将三百余人。赐物有差。

  十五年二月勒。淄青统押海蕃。每年皆有朝事。比差部领。人数校多。今后差官。正试相兼。不得过五人。

  长庆四年敕。节度观察使入朝。不得别有进献。

  会昌元年六月敕。东道节度使郑复。虽称有疾。擅离本道。宜释放。以后藩镇。如更违越。必举宪章。

  大中五年正月敕。自今以后。诸道节度防御经略等使。有请觐者。但先献表章。请得诏旨许允。即任进发。务使行止之际。临时不失事机。

  二王三恪

  武德元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曰。革命创业。礼乐变于三王。修废继绝。德泽隆于二代。是以鸣条克罚。杞用夏郊。牧野降休。宋承殷祀。爰及魏晋。禅代相仍。山阳赐号于当涂。陈留受封于典午。上天回眷。授历朕躬。隋氏顺时。逊其宝位。敬承休命。敢不对扬。永作我宾。宜开土宇。其以莒之酅邑。奉隋帝为酅公。行隋正朔。车旗服色。一依旧章。仍立周后介国公。共为二王后。至二年五月。酅公薨。追崇为隋帝。谥曰恭。

  贞观二年八月。制曰。二王之后。礼数宜崇。寝庙不修。廪饩多阙。非所以追崇先代。式敬国宾。可令所司。量置国官。营立庙宇。

  永淳元年十一月一日制。以周汉之后为二王。仍封舜禹成汤之裔为三恪。至神龙元年五月十日制。宜依旧以周隋为二王后。

  开元三年二月敕。二王后。每年四时享庙牲及祭服祭器。并官给。及帷幄几案有阙。亦官给。主客司四时省问。子孙准同正三品荫。隋后每年给绢三百匹。米粟三百石。周后每年赐绢二百匹。粟二百石。并春秋支给。仍准见承袭人亲兄为分袭者与三分。余各一分。兄弟有得职事官者。其物即还见袭人。十五年闰九月敕。二王后为宾者。会赐同京官正三品。其夫人亦同。诸王公以下。无子孙以兄弟为会。曾经侍养者。听承袭。(赠爵者亦准此。)若死王事。虽不曾经侍养。亦听承袭。又二王后犯罪当除爵者。改立次贤。

  天宝七载五月十三日制。自古帝王。建邦受命。必敬先代。周备礼文。既存三恪之位。汉从损益。惟立二王之后。自兹以降。且复因循。将广继绝之恩。式宏复古之道。宜于后魏子孙中。择拣灼然相承者一人。封为韩公。准酅介公例。立为三恪。

  九载六月六日。处士崔昌上封事。以国家合承周汉。其周隋不合为二王后。请废。诏下尚书省。集公卿议昌负独见之明。群议不能屈。会集贤院学士卫包抗表。陈论议之夜。四星聚于尾宿。天象昭然。上心遂定。乃求殷周汉后为三恪。废韩介酅等公。以昌为赞善大夫。包为虞部员外郎。至十二年五月九日。魏周隋依旧为三恪及二王后。复封韩介酅等公。其周汉魏晋齐梁帝王庙。依旧制。六月九日。崔昌卫包等。皆贬官。太和五年正月。酅国公杨元溱奏。臣先祖隋文帝等陵四所。在凤翔一所。扬州两所。京兆府一所。准去年四月九日敕。二王后介国公先祖陵。例每陵每月合给看守丁三人。凤翔府已蒙给丁讫。其京兆府及扬州。未蒙准敕例给。敕旨各令州府准元敕处分。

  开成五年十月敕。介公宇文士元亡。宜辍今月五日朝参。便为例程。

  会昌三年八月。中书门下奏。二王后为国宾。又是一品。前年方与辍朝。请编入令式。从之。

  朔望朝参(常朝日附。)

  贞观二十二年十月八日。令百寮朔望日。服葱褶以朝。

  永徽元年十月五日。京官文武五品。依旧五日一参。

  神龙元年四月十四日。初令文武官五品以上。每朔望参日。升殿食。

  先天二年十月敕。文武官朝参。着葱褶珂伞者。其有不着入班者。各夺一月俸。若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其行香拜表不到。亦准此。频犯者量事贬降。其衣冠珂伞。乃许着到曹司。

  开元中。萧嵩奏。每月朔望。皇帝受朝于宣政殿。先列仗卫。及文武四品以下于庭。侍中进外办。上乃步自序西门出。升御座。朝罢。又自御座起。步入东序门。然后放仗散。臣以为宸仪肃穆。升降俯仰。众人不合得而见之。乃请备羽扇于殿两厢。上将出。所司承旨索扇。扇合。上座定。乃去扇。给事中奏无事。将退。又索扇如初。令以例程。

  开元二十五年。御史大夫李通奏。每至冬至。及缘大礼。应朝参官。并六品清官。并服朱衣。余六品以下。许通着葱褶。如有襂故。准式不合着朱衣葱褶者。其日听不入朝。自余应合着而不著者。请夺一月俸。以惩不恪。制曰。可。

  天宝三载二月三十日敕。百官朔望朝参。应服葱褶。并着珂伞。至闰二月一日宜停。自今以后。每逢此闰。仍永为例程。

  六载九月二十一日敕。自今以后。每朔望朝。时于常仪一刻。进外办。每座唤仗。令朝官从容至合门。入至障外。不须趋走。百司无事。至午后放归。无为守成。宜知朕意。至十二载十一月十三日。御史中丞吉温奏。请京官朔望朝参。着朱衣葱褶。五品以上。着珂伞。制曰。可。十三载九月。御史中丞吉温奏。朔望朝参。望自今以后。除仗卫官外。余官不到两人以上者。及本司官长。各夺一季禄。五人以上者。奏听处分。至冬令仍着葱褶并珂伞。若不具者。请准敕弹奏。从之。

  十四载三月一日敕。常参官分日入朝。寻胜宴乐。

  干元三年四月十五日敕。员外郎五品以上常参官。自今以后。非朔望日。许不入。贼平之后。依旧常参。(时安史据河洛故也。)

  广德二年九月一日敕。朝官遇泥雨。准仪制令。停朝参。军国事殷。若准式停。恐有废阙。泥既深阻。许延三刻传点。待道路通。依例程。以后亦宜准此。

  大历七年六月。御史大夫李栖筠奏。伏以朝廷之仪。义当祗肃。今者以手力资钱。比俸禄旧罚。请准永泰元年八月敕为定。其一司之中。有三人以上是参官。其日并不到者。本司长官。请罚一月手力资钱。其一月内三度不到者。虽每度有罚。亦准前罚一月资钱。每月仍便于左藏库折纳。其有久不朝谒。并假过百日以上者。望令本司录奏。如兼容隐。台司访察弹奏。余请依后敕处分。从之。又文武常参官。或有晚入。并全不到。及班列失仪。委御史台录名。牒所由。夺一月俸。经三度以上者。弹奏。准开元二十二年五月敕。如闻朝官仗下多到门。及中书门下不散。自今以后。宜令台司纠察。除公事见宰相。一切从正门出。违者弹奏。又准干元元年敕。朝参官无故不到。夺一月俸。

  贞元二年八月一日。御史中丞窦参奏。准仪制令。泥雨合停朝参。伏以军国事殷。恐有废阙。请令每司长官一人入朝。有两员并副贰。亦许分日。其夜甚雨至明不止。许令仗下后。到外廊食讫。入中书。其余官及王府长官。并请停朝。任于本司勾当公事。泥雨经旬。亦望准此。

  七年十一月诏。常参官入阁。不得奔走。其有周以下丧者。禁襂服。朝会服。衣绫袍金玉带。初。金吾将军沈房。有弟丧。公服不衣。襂服入门。上问宰臣。董晋对曰。准式。朝官有周以下丧者。许服绝缦衣。不合浅色。上曰。南班何得有之。对曰。因循而然。又曰。在式朝官。皆以绫为袍。五品以上服金玉带。取其文彩华饰。以奉上也。昔尚书郎含香。此意也。

  八年十月。复命金吾置门籍。

  十二年四月。御史中丞王颜奏。吏部兵部礼部侍郎郎中员外郎。共一十二员。起去年十一月一日。至今年三月三十日。并不朝。臣比谓选限内不朝。实凭格敕。去三月二十一日辍朝。前件官并阙奉慰。臣刺中书门下省并兵部吏部。检敕格无文。伏以国朝故事。开元以前。旬假节日。百官尽入朝。至天宝五载。始放旬节假日不入。近年又赐分日。伏缘优贷之厚。有改慢易之愆。诏。自今以后。吏部兵部尚书侍郎。除试人铨注唱官。并礼部侍郎。兵部南曹官试人。及入宿日。其余朝参等官。并准式。寻为吏部兵部礼部奏举。诏又可之。

  十三年正月。御史台奏。诸司常参文官。隔假三月以上。并横行参假。其武班每月先配九参。比来或经冬至及岁寒食等三节。假满不足。本配入日。并不横行。事实乖阙。请从自今以后。每经三节假满。纵不是本配入日。亦请依文官例参。从之。其年六月十二日敕。卿等朝谒是常。或阴雨不闻鼓声。则不免奔波走马。忽有坠损。深轸朕怀。自今以后。纵鼓声差池。亦不得走马。及时暑稍甚。雨雪泥潦。亦量放朝参。

  十五年四月。膳部郎中归崇敬。以百官朔望。朝服葱褶。非古礼。上疏曰。按三代典礼。两汉史籍。并无葱褶之制。亦未详所起之由。隋代以来始有服者。事不师古。请罢之。奏可。

  元和元年三月。准吏部兵部尚书侍郎郎官。并礼部侍郎。御史中丞武元衡奏。前件等司。近起十月至来年三月。称在选举限内。不奉朝参。令式无文。礼敬斯阙。一年之内。半岁不朝。准贞元十二年。中丞王颜。奉敕厘革。载在明文。寻又因循。辄自更改。若以兵部礼部。选举限内事繁。即中书门下御史台度支京兆府。公事至重。朝请如常。而况旬节。已赐归休。常参又许分日。一月之内。纔奉十日朝参。其间甚热甚寒。皆蒙颁放。臣以为王颜举奏甚详。当时敕文。处分甚备。请准贞元十二年四月敕旨。自今以后。永为例程。他年妄改前条。请委台司弹奏。庶使班行式序。典法无亏。依奏。

  二年十二月。御史台奏。文武常参官。准干元元年三月敕。如有朝堂相吊慰及跪拜。待漏行立不序。谈笑喧哗。入衙门执笏不端。行立迟慢。至班列不正。趋拜失仪。言语微喧。穿班仗。出合门。不即就班。无故离位。廊下食行坐失仪语闹。入朝及退朝。不从正衙出入。非公事入中书。每犯夺一月俸。今商量旧条。每罚各减一半。有犯必举。不敢宽容。如所由指挥。尚抵拒非。即请准旧例。录奏贬官。从之。

  四年十月。御史中丞李夷简奏。准贞元十二年四月。中丞王颜。元和元年三月。中丞武元衡奏。兵部吏部礼部侍郎官。每年举选限内。不奉朝参。又今年所造选格。不详敕文。复请明日朝参。臣合弹奏。敕。宜准贞元十二年四月敕处分。

  九年十二月敕。起来年正月以后。每朔望日。刑部侍郎。郎中。员外。大理卿。少卿。及中丞一人。时对。其日。宰相并次对。中朝官并不用来。

  十年三月壬申朔。御延英殿。召对宰臣。故事。朔望日。御宣政殿见群臣。谓之大朝。元宗始以朔望陵寝荐食。不听政。其后遂以为常。今之见宰臣时。特以事召也。其年六月。敕御史台。自今以后。常参官每入班。以见到人名衔进来。其朔望及双日勿进。是月诏。自今以后。许寅后二刻传点。及是质明后。朝骑有尚在街中者。待坐紫宸殿久之。而朝班未至。因命宰臣宣谕之。乃复。(时命宰臣戒九卿御史。以中丞裴度遇盗故也。)

  十四年二月诏。朔望据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仍委御史台纠察闻奏。至大中四年十月望。不视事。比之大祠故也。

  太和元年六年敕。文武常参官。朝参不到。御史中丞魏谟奏。准兵部吏部礼部三司。尚书侍郎等官一十二员。主举选试。五个月不朝参。近已降流闻奏讫。奉敕。前后敕文处分。有司不合妄更奏论。准贞元十二年。元和四年弹奏。前件三司。除试人及入宿外。并不合不朝参。敕文曾未经年。三司复此论奏。今具前后敕文。如前敕者。本是五个月不朝。今许不过一两月。奏不权放。必恐拥滞。准兵部选事劳逸。尤与吏部不同。选限内。遇公事繁并日。任具事由牒台。寻常不在放朝参限。

  天佑二年十二月敕。汉宣帝中兴。五日一听朝。历代通规。宜为例程。今后每月。只许一五九日开延英。计九度。其入合日。仍于延英日一度指挥。如有大段公事。中书门下具榜子奏请开延英。不拘日数。

  三年六月敕。文武百僚。每月一度入合于贞观殿。贞观大殿。朝廷正衙。正至之辰。受群臣朝贺。比来视朔。未正规仪。今后于崇勋殿入合。

  廊下食

  贞观四年十二月诏。所司于外廊置食一顿。(出国朝故事。正史。检不获。)

  贞元二年九月。举故事。置武班朝参。其廊下食等。亦宜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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