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咨行闽浙总督美驻厦副领事施智文既系商人兼充应照章不与公文往来(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九六三。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闽浙总督李鹤年文称: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准贵督抚咨据福建通商总局司道详称:窃照先奉宪台奉行:据合众国驻厦权摄李领事咨陈,现请假六个月回国;其台口通商事务,暂委敝署领事兼理瑞国领事施智文署理。理合预先咨陈告辞;行局知照等因。至施智文查明既系茶商施致文,自宜与商人兼充之巴领事等俱各照章不与公文往来;其请领单照一切事件,查照同治十年五月十六日南洋大臣来文内「仍用信函传述」成案,以崇体制。一俟各国派真正领事到厦后,再行照章以真正领事官相待。相应咨行贵督查照酌核办理可也。 同日,行福建巡抚王凯泰文同上。 (见美国领事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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