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神宗元豐元年十月盡其月
冬十月壬寅朔,觀文殿大學士、集禧觀使王安石言:「江東轉運判官何琬奏江寧府禁勘臣所送本家使臣俞遜侵盜錢物事已經年,呂嘉問到任,根治累月,案始具。今深恨俞遜躀異,故加以論訴,不干己罪。如琬所言,則是嘉問為臣治遜獄事有姦,臣與嘉問親厚交利而已,竊恐陛下哀憐舊臣,不忍暴其污行,故不別推究,如此則臣與嘉問常負疑謗,不能絕琬等交鬥誣罔,望特指揮以江寧府奏劾俞遜事,下別路差官重鞫。」詔送樞密院下兩浙轉運司鞫之。陳瓘尊堯餘言載瓘上封事言:熙豐大美,今日之所當述,臣下蒙蔽而不言者,有二事焉:其一逐鄧綰;其二知江寧府呂嘉問與江東運判何琬互論公事。王安石在閒居中訟琬而黨嘉問,神考怒嘉問而沮安石,是非明白,天下欣聳,威福在上,人莫敢干,熙豐大美,此其二也。及封事別奏云:臣聞元豐元年,知江寧府呂嘉問,與本路轉運判官何琬互論公事,王安石閒居中,入劄子救嘉問,神考不以安石為是也,批送安石劄子付琬,琬因而奏辯不已。神考於是直琬所奏,而嘉問奪官謫知臨江軍。安石餞送嘉問,賦詩以贈之,琬又盡錄其詩而奏之曰「諷刺交作」,神考不以何琬為過也。嘉問乃蹇序辰之妻父,此二人者,皆蔡卞之腹心,而鄧洵武之密友也。何琬之事,孰敢為陛下言之乎!臣故曰蒙蔽熙豐之大美者,由卞等也。
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乞與轉運司同狀奏舉朝臣一員,充興元府通判,如資序未合入者帶「權」字。從之。此據中書時政記。
岳州言,賊詹遇與其黨入金場,縱火殺人,劫掠財物,已遣捕盜官募敢勇士同力掩殺。詔:「專委轉運使孫頎督捕,所用兵卒,令於團結內選募;有不用命,聽行軍法,品官械繫聽旨。仍三日一具已獲人數以聞。」
命知定州韓絳提舉營置保甲等處經制水塘。初,有旨借定州封樁錢萬緡,委同提點制置屯田閻士良,置保州東楊等村淤下地,種稻作塘陂,扼西山路,令安撫使司通管。後士良罷,詔知保州張利一管勾,薛向提舉,至是向被召,故以命絳。
癸卯,判大名府文彥博言,編錄九軍庫經等,其在京樁管應副名件,及見造闕數,乞下軍器監照會。從之。
以神衛賸員王舉為翰林醫官,賜紫及絹三百。以治太皇太后疾有著效也。司馬記聞云:太皇太后得水疾,御醫不能愈。會新知邠州薛昌期【一】久病水疾,得老兵士王麻胡療之,數日而愈。上聞之,遣中使召麻胡入禁中,療太后病亦愈。上喜,即除麻胡翰林醫官,賜金紫,仍賜金帛,直數千緡。
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司言,賊詹遇已轉入洪州。詔孫頎速依前降指揮,不以本路別路,並監督官兵襲逐;仍具立告捕賞格,關牒諸處,會合捕殺。
甲辰,詔大理寺丞、知綿州彰明縣宋大章差替。先是,提舉茶場司行劄子督本縣茶場買茶,大章繳奏,以為中書、樞密院奉行聖旨乃有此式。中書批送茶場司具析,而茶場司言:「本司置局在鳳翔府,依本路轉運、提舉司,於諸軍州行牒,諸縣行帖,本轄場務行劄子,皆用久例。兼在外官司,若經略總管安撫司、經制司、羣牧司,皆行劄子,非轉運、提舉司獨敢僭越。今大章賣直釣奇,得本司劄子,若得異貨,即具聞奏,用此排擊官長,於理未順。況茶場兼監官本非奏事官司,其意蓋謂本司茶法憸人不便,與敵者眾,皆有致螫之意,因此指摘,必欲中傷以取媚姦黨,望特賜彈壓。」故有是命。
司農寺請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後,諸路因行役法,實用軍人請受,比較所代役人雇食等錢,歲終具數申寺撥還。從之。
命參知政事元絳,參定傳法院新編法寶錄。先是,譯經僧日成死,同譯僧慧詢等皆不能繼,乞罷譯場。乃詔令在院習學,續修寶元以後法寶錄,候有通達義理梵僧,依舊翻譯,而絳因有是命。
乙巳,詔兵部以貢舉敕式內武舉敕條,再於諸處索文字,刪類成武舉敕式以聞。
兩浙路轉運副使、殿中丞蘇澥改國子博士,以應副奉使高麗行李辦濟故也。
以左侍禁賈裕為閤門祗候,追毀其已轉官宣命。裕,逵案原本誤作達,今依宋史改正。次子也。先是,逵以經畫鄜延邊事,其長子祐得閤門祗候,後逵除殿前副指揮使,以例乞除裕閤職,而詔止遷一官。至是,逵再乞。上批:「向祐所與閤職,乃以遣逵經畫鄜延邊事,特推與之,非恩例。今逵所乞,乃除殿帥恩例,可依所奏。」故有是命。祐【二】除閤職在治平四年十月。
詔江南東路轉運、提舉司鞫呂嘉問事,其提點刑獄王安上不許迴避,令依前降指揮
都提舉市易司言,乞以見錢於河北出絲蠶州縣,俟三司和、豫買綢絹足日,如民願請價錢,委令佐續行支給,【三】其收斂並依和買條施行。從之。
丁未,重修都城畢工,詔知制誥、直學士院孫洙撰記刻石南薰門上。城周五十里百六十步,高四丈,廣五丈九尺,外距隍空十五步,內空十步。自熙寧八年九月癸酉興工,以內侍宋用臣董其事,役羡卒萬人,創機輪以發土,財力皆不出於民。初,度功五百七十九萬有奇,至是,所省者十之三。後洙卒,改命知制誥李清臣撰記。新記書:丁未畢修都城,凡周五十里。
戊申,都水監言,自來前冬至三十日閉汴口,今歲閏月,較之常年已是深冬,慮大河凌牌為患,乞先期閉口。詔限冬至前半月。
己酉,詔兗州常以省錢修葺宣聖祠廟。
上批:「瀘州軍前兵士,皆自遠遣,委韓永武候討賊還日,賜禁軍等特支錢。」
庚戌,詔司農寺令諸路提舉司,應常平金帛、絲綿,促令依條變轉,如市價賤,即以本州逐色元價,以貴賤滾同紐計,所虧不及一分,并許出賣,不得抑配。如出賣不售,即具如何經畫申寺相度,或兌充上供錢數,其餘物準此。
詔:「在京校試諸軍武藝:馬步軍弓弩以加斗石為三等,步射弓、馬射驟馬直射背射、步軍弩射以箭中多少為三等,牀子弩、癔以中多少為三等,賞銀椀楪有差;槍刀、摽排手以勝人多少為三等,賞銀楪有差;不合格者降等賞,無等可降者不賞,累中等者聽累賞。」兵志:十月,詔立在京校試諸軍技藝格【四】,馬步軍弓加本軍上等二斗以及四斗【五】,弩加六斗以及一石三斗,第為上中下三等。馬步軍步射,六發而三中為第一等,二中為第二等,一中為第三等;馬射,五發,驟馬向堋直射三矢、背射二矢,中數第等如步射法。步軍弩射,自六中至二中,牀子弩及癔自三中至一中,及等。凡及等賜銀有差。槍刀并摽排手角勝負,計所勝第賞。其弓弩墜落,或縱矢不及堋斗,挽弓破體,或局而不張,或矢不滿,或弩蹠不上牙,或擭不發,或身倒足落,並為不合格。即射以中者賞,餘箭不合格者降一等,無可降者罷之。合用本志,舊錄太簡,朱本特繁。
詔賜侍禁仵全賻贈如死事例,錄其弟宣為三班借職,以全無子故也。全本隸荊湖南路鈐轄何次公下,捕盜為先鋒,至袁州萬載縣精進寺前,與賊詹遇等鬥,死之。及是,江南西路轉運判官彭汝礪言:「近緣巡歷至全死所,其寺僧及居民稱:『全勇敢入敵,賊初為之退卻,以無救援遂死。』臣觀自詹遇作過,其奮不顧身為國討賊,惟全一人,竊謂當蒙襃贈。」上批:「全雖失於寡謀敗事,然賊勢因全殺傷,亦為小沮,其忠勇身先,深可矜惻,宜比死事使臣優賜錄其家。」汝礪又言:「全所部兵退避不赴援者,請正其罪。」從之。
詔:「孫頎以逐處已獲賊徒量輕重,依今分定三等刑名,斷訖奏聞。其持仗助賊同劫略,不以有無贓,並斬;初見逼脅,因而與賊為用,手傷事主及捕盜人等【六】,或迎接賊勢、掠取財物、借助兵仗、窩藏之類,並決脊杖,量情刺配,本罪重者自從重;或為賊驅迫,齎持人口、財物,受賊贓不以告官之類,並決,情重者送五百里編管。」
辛亥,韓存寶破瀘夷後城等十三囤新紀於十月辛亥書此,舊記在十月甲申,蓋甲申奏到也,今兩存之。
壬子,御史中丞蔡確言:「竊聞江東轉運判官何琬言,京師有以琬所列事密報知江寧府呂嘉問者。審如此,則不可不痛繩,以杜交通漏洩之姦。乞令有司窮治,如有實,乞重施行。」詔除王安石書外,餘並送御史臺根究。
都提舉市易、兵部郎中王居卿言:「應賒市易錢貨,許以金帛等物為抵當,收息毋過一分二釐;其不及年者,月計之;如願全請錢,或欲以物貨兼給者,並聽。」從之。明年正月八日壬子【七】,又此年十二月二日壬寅,當考。
詔:「奉使高麗回,都轄西頭供奉官、閤門看班祗候宋球遷一資,充閤門祗候,更減磨勘二年;書狀官前襄州穀城縣令豐稷、前衢州開化縣令鄭晞韓各循兩資;其餘第賞有差。」
命權同判刑部員外郎呂孝廉,司勳員外郎、權大理少卿韓晉卿,於同文館置司,劾相國寺設粥院僧宗梵等事【八】,令勾當御藥院竇仕宣監之。以上批:「宗梵緣其主僧行親擅用官給常住粥錢,推其費錢之狀,乃出前知祥符縣孫純借錢文字,案法,貣貸之人各合有罪,而主司以純聯近臣之親,特為停抑其辭,仍累使人諭純,止令私償所負,可送無干礙官司根究。」先是,純罷祥符縣,得梓州路提舉常平官,而行親者,舊為純主治田產,純欲之新任,從行親督錢【九】,行親自借常住錢百千給純,而宗梵告行親輒持百千出,疑有姦。權發遣開封府蘇頌曰:「宗梵告非干己事,不當治。錢隸常住,非官給,無貣貸法。」然純聞事覺,即以錢償行親矣,宗梵坐決杖。或言純乃頌女婿堂妹之子,頌故出純罪,為皇城卒所告。上以為輦轂之下,近臣敢以情勢撓法,審如此,則不可不治,故有是命。
詔韓村埽巡河、左班殿直武繼寧追一官勒停,餘官衝替、罰銅有差。坐大河以風雨溢岸,失於備預故也。
甲寅,敍復勒停人張諤,敍為太子中允、監江寧府商稅。諤尋卒。
御史中丞、判司農寺蔡確言:「常平舊敕多已衝改,免役等法素未編定,今除令刪修為敕外,所定約束小者為令,其名數、式樣之類為式,乞以元豐司農敕令式為目。」從之。
詔三司、司農寺各同罪舉升朝官五人,充諸路提舉官,限十日以名聞。
詔諸州縣修造係從來於公人圓融,雖無文案照據者,自今並保明支係省及免役頭子錢各一半。
詳定禮文所言:「今定十月丙辰朝謁天興殿,依南郊前景靈宮薦享之禮,皇帝褥位當設於殿東陛上,洗當東霤。南北以堂深,東西直東霤,皇帝立洗南,北嚮盥。」詔禮院且依舊儀。朱本削去,今復存之。按:郊廟禮文載,景靈宮、太廟御罍洗不當東霤,乞改正。元豐元年九月十七日已得旨,依所定,又三年八月四日,又八月二十一日並稱依奏【一○】,此當考。
乙卯,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提舉崇福宮司馬光,乞子康充編修資治通鑑所檢閱文字。從之。
司農寺言,進士李復、王諶踏視府界官荒地,募誘閩、蜀民種稻有勞,乞推恩。詔李復、王諶並與廣南路攝官。李復、王諶初遣時,當熙寧六年十月丁丑。
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乞以本司回易庫撫養士卒等本錢別置庫,不得雜公使錢,從經略司變易,止充撫養士卒及賞覘事人,如小事止支省錢。諸路並乞依此。從之。
詔:「昨岳州平江縣民戶,為詹遇等焚廬舍。令孫頎牒所屬,隨區數等第給錢。」
大理寺言:「散員都虞候、萬州刺史全信,乞取衛旦等錢物,當追刺史,罰銅六十斤,降配。」詔依斷,降充湖南本城都頭。先是,上批:「全信乞取本班長行衛旦錢物,已奏案可速進呈裁斷,庶軍中有以警勵。」至是,樞密院奏斷也。
戊午,錄左班殿直宋密子為三班借差。以使高麗,密為管勾舟船巡檢,而死於高麗故也。
贈皇城使、嘉州防禦使曹佺為同州觀察使。佺,駙馬都尉詩之父,以上批特贈。
己未,以宣徽北院使、檢校太傅、中太一宮使王拱辰為檢校太尉、宣徽南院使、西太一宮使,許居京師。舊紀書此。
左藏庫使、昌州刺史曹誌提點萬壽觀,其先差提點萬壽觀、皇城使,嘉州團練使劉永壽改醴泉觀。以誌太皇太后之姪故也。
權發遣興州羅觀乞頒義倉法於川峽【一一】四路。從之。志有。
詔:「潭州瀏陽縣永興場采銀銅礦所集坑丁,皆四方浮浪之民,若不聯以什伍,重隱姦連坐之科,則惡少藏伏其閒,不易幾察,萬一竊發,患及數路,如近者詹遇是也。可立法選官推行。」尋詔舉京朝官一員監場,管勾本場煙火公事,許斷杖以下罪。又詔:「坑戶限一月首納所藏兵器,限滿不首,依私有法。其保內有犯強盜殺人、放火、居停強盜,及逃軍私藏兵器、甲弩,知而不告,各減犯人二等,並押出場界;情重者鄰州編管;不知情,又減二等。有該說不盡事,令提點坑冶鑄錢司立法。其本場地分排保慮未如法,令朱初平依條編排。」癸亥置監官,十一月甲戌禁私藏兵器、編排保甲,今並書。
庚申,判司農寺蔡確言:「諸路提舉常平司舊兼領於轉運司,極有擅移用司農錢物。自分局以來,河北東路提舉司申轉運司所移用錢二十餘萬緡,江東提舉司申轉運司所移用錢穀十二餘萬貫、碩。蓋轉運司兼領則不能免侵費之弊。今川、廣等路未有提舉官在假,故並轉運司承例兼權。欲乞提舉司闕官處,止令提點刑獄兼權;如廨舍稍遠,即量留吏人照管官物等,委知州或管勾官就便提轄;其提舉官時暫在假,亦委知州或管勾官權本司文字。」又言:「自今提舉官稱職者,乞令久任,候有成效,與遷提點刑獄及以上差遣。」皆從之。
詔廣南西路轉運司劾邕州不救火官吏,其都監、寨官並械送獄。以上批「邕、廉州永平、太平寨,相繼遭火焚,失錢糧、器仗。州寨皆邊要,水陸巇嶮,艱於運致,一旦以吏懈弛,所失動計數十萬。其失火之人,難繩以常法,宜速根究,主名斬訖以聞,其當職官不救護,亦可枷勘」故也。
辛酉,詔:「荊湖北路轉運使孫頎,候會合諸處甲兵,選募敢死之兵六百人,擇材武使臣五六員,厚供給犒設【一二】,令分兩項,賈勇而前,餘並遣回元差處。如賊黨結集寖多,會合官兵力不能制,即相度量,可存三二百人,或增一二頭項訖奏。其彭孫令部領元帶兵甲,除選募合留使用外,餘並令歸荊南本將。」
壬戌,詔應造簿路分,如秋料災傷,稅額放及七分以上處,權免造,並候次年。
軍器監言:「昨贊善大夫呂溫卿言:『五路州軍近年增置壯城兵,雖有教閱指揮,而所習武藝全無實用。如大名府城圍四十餘里,癔手止有四人,其他掛搭、施放火藥、全火等人亦皆闕。蓋舊無教閱格,又無專點檢之官。今欲令諸州壯城兵,除修葺城櫓外,並輪上下兩番,教習守禦,以十分為率,內留癔手三分,餘並習掛搭,施用拒守器械。仍籍所習匠名,每季委本州比試升降。』嘗下五路安撫司,而五路相度異同。本監今參酌,欲乞五路州軍壯城兵,遇無修城池樓櫓功料,即令安撫司以十分為率,三分令習癔,餘並習掛搭、拒守器械。其廣備十一作工匠,並均付五路準備差使及指教施用,每三年一替。自來所習禁書作藝,更不許傳習。熙河路州軍亦依此。」從之。
又言:「溫卿謂『朝廷差官制造澶州浮梁火叉,其為防患不為不預。然恐萬一寇至,以火筏、火船隨流而下,風順火熾,橋上容人不多,難以守禦,不若別置戰艦以攻其後。乞造戰船二十艘,仍於澶州置黃河巡檢一員,擇河清兵五百,以捕黃河賊盜為名,習水戰以備不虞。』下大名府路安撫司相度。本司言:『澶州界黃河舊無巡檢,當北使路若增創戰船,竊慮張皇。欲止選河清兵百人,為橋道水軍,令習熟船水,可使緩急禦捍上流舟筏及裝駕戰艦。』本監欲依安撫司所陳。」從之。
癸亥,于闐貢方物。兩紀附年末。
詔遣翰林醫官邢慥、邵化及秦玠【一三】醫高麗國王王徽,內殿承制王舜封管押。以徽嬰風痺,因安燾等使還上表乞醫故也。又詔舜封如徽病不能躬承詔命,宜授其世子勳。授徽世子勳詔命,乃十一月甲戌,今并書。
丙寅,三司請牓在京諸色人,納私小錢入官毀棄。從之。時以在市交易,多以外方盜鑄濫惡小錢,而商販頗以為患故也。本志係此事於熙寧十年,誤也,當從實錄。
詔孝惠皇后從孫賀安竦與班行。先是,安竦敍叔祖繼宣嘗以先朝后家恩與奉職,未受而亡,乞回授故也。
詔開封府界諸縣知縣自今差合入親民京朝官。
丁卯,御史中丞蔡確言,根究呂嘉問等事,依條輪差三院御史或推直官承勘,慮不專一,乞專委御史黃廉、舒亶根究。詔止差黃廉同根究。
提轄修完京城所上修城都轄部役使臣等三十一人管勾年月。詔:「管勾及四月而合以年磨勘者,與減一年;內十年、十二年磨勘者,依條比折。其提轄官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遷禮賓使、遙郡刺史,依舊寄資,給寄資請受。」
詔罷開封府界提點司勾當公事官二員,並專充提舉司管勾官;其提點司管勾文字官,遇河防、保甲事,許差出。先是,提舉司言:「本司專領二十二縣常平等,事目至繁,今提點司已罷兼領,而管勾官二員尚仍舊兼提點司事,恐職事不專一,無由辦集。」司農寺以聞,故有是命。
經制瀘州蠻賊韓存寶言:「梅始吉、胡斗但十村首領斗箇撒等降,已打誓。」詔:「賊人逃匿山林,委存寶更多設方略討蕩,仍呼召斧望箇恕、晏子等,或遣人說諭;令分布手下得力人,及罷勇【一四】等囤生熟戶,逼逐討捕蠻賊,每一名、一級支絹二十疋,如首級數多,當議優轉職名;並照會七月甲戌詔,除老小婦女外,依今此指揮施行。」甲戌,七月二日。
戊辰,詔罷左藏庫副使霍舜舉、西京左藏庫副使王鑒提舉剝機黃、汴等河榆柳,止令逐地分使臣兼管,及委都大官提舉。先是,程昉立法差官主剝機,自熙寧四年為始,及是八年,都水監言事已就緒,故有是詔。元差二人事,在熙寧六年五月十九日辛酉。
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言,四州軍依朝旨標撥官莊田外,乞於近城各更擇沃土上腴地二十頃為營田,專差使臣等管勾。從之。五月九日、六月十四日、七月一日。
錄遂州青石縣令李進卿子為郊社齋郎。以進卿部糧草為夷賊所掩【一五】,投之於江,後韓存寶求得其屍以聞故也。
詔應詹遇驚劫及經歷地分,捕盜官不畫時捕殺,令逐路提點刑獄司速劾罪,不以赦降去官原免。
己巳,錄三班差使張簡子院喜為三班差使,賜名忠,并賜其家錢二萬、絹二十疋。以河北路轉運司言「簡本保丁,呈試授官為回河鎮巡檢下指使,因夜巡邏,望見劫盜張善等五人,即先路馳馬遂賊【一六】,戰死」,故有是命。
荊湖南路轉運司言:「湖北都監彭孫與詹遇等書,意欲招降。已招牒何次公等,須得翦滅。乞更賜指揮。」詔孫頎密切體量,如是實,即候彭孫到任,令具析準何指揮招呼賊黨以聞。
詔開封府判官徐大方、推官許彥先並先衝替。大方等坐密諭孫純私以錢償僧宗梵故也。
復華州渭南鎮為縣。
注 釋
【一】薛昌期「期」,閣本及活字本作「朝」。
【二】祐原作「裕」,據正文改。
【三】委令佐續行支給「行」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八之三補。
【四】在京校試諸軍技藝格「技」原作「校」,據宋史卷一九五兵志改。
【五】馬步軍弓加本軍上等二斗以及四斗「加」原作「如」,據閣本改。
【六】手傷事主及捕盜人等「事」原作「變」,據閣本改。
【七】八日壬子「日」原作「月」,據閣本及活字本改。
【八】劾相國寺設粥院僧宗梵等事「設」原作「說」,據閣本改。
【九】從行親督錢「錢」原作「前」,據閣本改。
【一○】又八月二十一日並稱依奏原文舛為「又八月稱依二十一日並奏」,據閣本及活字本乙正。
【一一】川峽四路「峽」原作「陝」,據閣本改。
【一二】厚供給犒設「厚」原作「原」,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一二之七改。
【一三】秦玠「玠」原作「介」,據閣本及活字本改。
【一四】罷勇「罷」,宋會要番夷五之二六作「羅」。
【一五】以進卿部糧草為夷賊所掩「以」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六】即先路馳馬遂賊「遂」原作「巡」,據閣本改。
卷二百九十三 元豐元年(戊午,1078)
续资治通鉴长编
(宋)李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