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八十三 熙寧十年(丁巳,1077)

  起神宗熙寧十年六月盡是年七月

  六月己卯朔,詔典言李氏追封華原郡夫人,以上批「李氏入宮七十餘年,給事章懿太后洎仁宗皇帝襁褓,供奉之勤,著聞宮掖」故也。

  寶文閣待制、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李承之言:「鄜延路累年災傷,今年夏稅乞許隨秋料及來年秋料分納。」從之。

  遣入內供奉官楊日新、楊安民自京至邕州,津遣安南行營疾故士卒歸住營處,其陝西、河東應募人遣上京。

  詔交趾偽左郎將阮根免死,補下班殿侍,從招討司奏也。上批:「安南行營勾當公事李舜舉,走馬承受劉惟簡、韓永式,可並與轉兩官,見寄資者仍寄資。」

  辛巳,詔:「左班殿直、權宿亳州都巡檢安寧,濠州鍾離縣巡檢武天祐,右侍禁、定遠縣巡檢王守忠,各轉一資;蘄縣尉黃約循三資;保正戴權與下班殿侍、本路指使。以淮南東路轉運副使蹇周輔言:「蘄縣桐墟鎮軍賊王海殺巡檢劉震,寧、約率兵跡逐,天祐與賊鬥,斬十一級,溺死者甚眾,權齎糧率眾至滁河北岸為援。」故并賞之。

  壬午,注輦國貢方物,其使以金蓮花盛真珠、龍腦登陛,跪望御座而散之【一】,謂之「撒殿」。上遣內侍勞問之。林希野史云:「他國進奉未有陞殿者。」附注當考。

  詔知誠州楊光僭子右侍禁楊昌逵等六人各轉一資,長孫楊晟照為下班殿侍。湖南轉運副使朱初平言光僭死,請推恩也。

  詔向經子宗回為禮賓使、榮州刺史,宗良為禮賓使、英州刺史。

  癸未,詔莊宅副使、權秦鳳路第一副將高遵一提舉福建路招捉賊盜,捕盜官並聽遵一指揮;及遣左侍禁閤門祗候彭保于陳留縣選募馬步軍三百人以往;又遣王中正選募馬步軍二百,令陳濟方、陳從周部送彭保。五月二十二日已遣彭孫,今又遣彭保。舊紀癸未日書:「遣官提舉福建路捕盜。」

  詔:「南京,鄆、兖、曹、徐、齊、濮、濟、單、沂、澶、博、棣、亳、壽、濠、泗、宿州,淮陽軍,開封府之東明、考城、長垣、白馬、胙城、韋城,邢州之鉅鹿,洺州之雞澤、平恩、肥鄉縣,盜賊並用重法。」

  詔宗室大將軍以下,有通一經兼論語、孟子者,二年一許投狀乞試。

  丙戌,閱安南回軍【二】。上以管押使臣曲珍、張世矩、王愍三人效力甚勤,而其馬皆斃,各特揀賜良馬二及金帶。愍求衣甲,又賜之。

  降右諫議大夫呂公孺知蔡州,以前知真定府失入死罪也。本傳以為鄆州失入。時政記:三月二十六日,前知鄆州呂公孺令于澶州聽旨。公孺以御史中丞鄧潤甫言其不材,替罷。又詔刑部疏駮知真定府日失入死罪,見行取勘故也。十月三日知永興。通判邕州、殿中丞蘇子元令持服,廣東轉運司言其任性用刑故也。

  丁亥,徙權淮南東路轉運副使蹇周輔權福建路轉運使,候賊平依舊。尋詔:「周輔乘驛兼程赴任,應緣捕殺廖恩事稟朝旨不及者,一面施行。捕盜官有逗漏不進,情涉怯懼者,以軍法從事,仍與提點刑獄徐總商議。」此十九日事,今并書。四月九日,總除憲。又詔:「高遵一、徐總、蹇周輔如在一處,應干捕賊事並同商議;若在軍前捕盜,並聽遵一指揮。」此七月九日事,今并書。

  詔武學教授傳授以四員為額。

  辛卯,以太常丞、直集賢院、侍御史知雜事蔡確為右正言,直院、知雜事如故。

  莊宅副使、知欽州劉初兼閤門通事舍人、權知邕州。二月丙午,石鑑知邕州,初代鑑也。

  定州路安撫司言:「準詔相度安肅軍合留南關城,其樓櫓今漸修完【三】,仍乞復置監押一員。」從之。

  壬辰,秦鳳、熙河路計議措置邊事司言:「山西得功蕃官皇城使、康州刺史包順忠白向漢,眾所推服。昨日,岷南出兵,兼旬深入,竭數點集差次,功狀不在行營將副之下。今所推賞,未厭眾論。及內藏庫副使趙紹忠、供備庫使包誠皆戮力效死,亦望別議賞典。」詔順領榮州團練使,又與一子轉資;誠為文思使,紹宗為崇儀使。

  合州防禦使趙思忠卒,贈鎮洮軍留後,官給葬事,許以牌印從葬,錄其子左侍禁懷義為內殿承制,右侍禁秉義為內殿崇班。

  以鎮南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江寧府王安石為集禧觀使,居金陵,從其請也。始,安石罷政,除江寧,懇辭使相,請宮觀。上遣梁從政齎詔敦諭,須其視事乃還。從政留金陵累月,安石請不已,至是,許以使相領宮使。宋朝類苑:王荊公初罷相,以吏部尚書、觀文殿學士知金陵,薦呂惠卿為參政而去。既而惠卿得君怙權,慮荊公復進,因郊禮薦荊公為節度使、平章事。方進熟,上察見其情,遽問曰:「王安石去不以罪,何故用赦復官?」呂無以對。明年,復召荊公秉政,而王、呂益相失矣。

  權判都水監程師孟減磨勘一年,監丞耿琬三年,管勾官霍翔與有官親屬一名指射差遣,餘推恩有差。以師孟等引河水淤京東、西沿汴田九千餘頃也。去年八月二十七日,師孟、琬建請。

  同修起居注黃履言:「上殿臣僚,乞令於當日或次日錄聖語封報起居院。」從之。

  秦鳳、熙河路計議措置邊事司言:「昨討山後生羌,五軍諸軍并弓箭手、將校、兵級等獲首級及輕重傷人,乞加賞賚。」詔每級轉一資,至三級止,仍賜絹二十匹,輕重傷轉資、賜絹有差。

  甲午,允州蠻舒光勇為三班奉職、安州監當。以知沅州謝麟言光勇先納土而逃,今詣州自陳,乞依南江溪峒例補授故也。

  詔修青州城,建樓櫓,南岸置釣橋,從轉運使王居卿請也。

  詔茂州監押賈辨遷一資,子宗範為三班奉職。以王中正言宗範與土人孟仁富捕獲恭州將張仁貴,皆辨之謀畫,宗範親捕得,故賞之。

  乙未,以羽林軍大將軍仲恕為燕國公。仲恕,宗保嫡長子,當襲封奉祀事也。

  詔:「交趾近克伏,應緣安南軍興權宜指揮,並如故,有當且從權者,具因依以聞。」

  賜工部郎中、集賢院修撰、提舉靈仙觀吴申家絹二百匹。申卒於廬山,王韶以為言,常賻外特有是賜,又令擇近親可託者,視其家事。

  丙申,錄內殿崇班劉滬孫全壽為三班借職,以涇原路經略使蔡延慶言:「滬慶曆中有勞于邊,邊人至今奉祠,保其家如滬猶在,而全壽乃為白丁,非所以勸也。」故有是命。

  知制誥孫洙言:「熙寧四年中,建言者患制誥過為溢美,以謂磨勘遷官,非有績效,不當專為訓詞。又謂典誥之臣皆有兼官,殫費文辭,慮妨其他職事。遂著令磨勘皆為一定之辭,文臣待制、武臣閤門使以上,方特命草制,其餘悉用四句定辭。遂至羣臣雖前後遷官各異,而同是一辭;典誥者雖列著名氏各殊,而共用一制;一門之內,除官者各數人,文武雖別,而并為一體。至於致仕、贈官、薦舉、叙復、宗室賜名、宗婦封邑、齋文疏語之類,雖名體散殊,而格以一律,歲歲遵用。雖曰苟趨簡易,然而規陋,非所以訓百官,詔後世也。前世典章、本朝故事,未嘗有此。陛下天縱神聖,言成典謨,博鑒古今,循責名實,每聞天語訓敕臣下,手札宣示二府,皆言有法義,曲盡事情,天下傳誦,史官紀述,而典誥之臣乃苟簡如此,豈稱明詔所以垂立一代制度之意哉?伏望皆令隨事撰述,但不得過為溢美,以失事實。」詔:「舍人院撰詞,少卿監以下奏薦、叙封,每遇大禮一易;恩澤舉人,每科場一易;封宗室婦女,逐時草制;文武轉官、致仕,并選人改京朝官、知縣,並隨等撰定。」其後舍人院又請:「百官封贈,嘗任待制、觀察使以上,具予封贈,並隨事別撰。」從之。

  丁酉,手詔:「今歲嶺外大熱,病瘴者多。方屯兵未解,官吏、將校在彼者眾,深慮難於醫藥,枉致死傷。醫官院選差醫學三人,賜絹五十匹,遣赴桂州,委趙卨分掣差使,候及一年差替,經略司具所愈人數保明聞奏。」

  己亥,詔:「應廢監係省錢,諸路提刑司、府界提點司並封樁,中書拘轄。」

  辛丑,樞密院言:「聞邕州、欽州峒丁,其人頗驍勇,但訓練不至,激勸無術。欲委經略司選舉才武廉幹之人為都司、巡檢等,提舉訓練,每季分往案閱,逐峒歲終具武藝精強人數,首領等第給俸,提舉官以武藝精強五分以上議酬奨。仍令五人附近者結一保,五保相附近者結一隊。每案閱,保、隊各相依附,至于戰鬥,互相救助。勇怯分為三等:有戰功或武藝出眾為上等,免差役;人才趫捷為中等,免科配;餘為下等。常日不妨農作,習學武藝。遇提舉官案閱,即聚一村案試,毋得預集。邊境有盜賊,令首領相關報。」從之。

  壬寅,賜天章閣待制韓縝,四方館使、榮州刺史李評衣帶及銀、絹各百五十,縝仍許服金帶,以分畫河東地界之勞也。其準備差使、供備庫副使燕復等各減磨勘年有差。燕復本末,當檢蘇轍奏議。密院時政記云:縝服金帶,依知制誥、待制、權發遣三司例。七月十七日,復除減年。

  三司言:「鑄大錢欲乞且依舊額。今後如有添鑄,乞除陝西、河北、河東外,諸路並鑄小錢。」又言:「河北西路轉運司請於邢、磁州置監,鼓鑄折二鐵錢十萬貫。今相度欲於永興軍路鑄折二鐵錢十萬貫,卻于河北西路添鑄大銅錢。」並從之。本志於「並鑄小錢」下又云:「民錢濫惡,公私患之,乃令以惡錢輸官者毀棄之。」蓋元豐元年十月二十五日事。

  沈括自誌云:

  河北轉運司議鑄鐵錢,歲二十萬緡,以助經費,括以為不可。異時,河東嘗鑄鐵錢,民干禁報死者歲以千計,而姦錢益出,百姓失業,貨易不售,而鐵幣【四】竟罷。今河北磁、邢之地,鐵與土半,民冒利忍死以謾法,殆不足勝也。陝西舊行鐵錢,民久安習,今河北要錢二十萬緡,獨可罷陝西銅錢二十萬緡,改鑄於河北之淇水監西,益為鐵錢二十萬緡,以補陝西之入,則河北所欲,無待改法而濟也。

  上嘗問:公私錢幣皆虛,錢之所以耗者,其咎安在?

  括對曰:「錢之所以耗者八,而其不可救者兩事而已;其可救者五,無足患者一。

  今天下生齒歲蕃,公私之用日蔓。以日蔓之費,奉歲蕃之民,錢幣不足,此無足怪;又水火淪敗、刓缺者莫知其幾何。此不可救者二也。

  銅禁既開,銷錢以為器者利至於十倍,則錢之在者幾何其不為器也?臣以謂銅不禁,錢且盡,不獨耗而已。異日,富家備寇、攘水火之敗,惟蓄鹽鈔,而以藏鏹為不利。鈔之在民以千萬計。今鈔法數易,民不堅信,不得已而售鈔者,朝得則夕貿之,故鈔不留而錢益不出。臣以謂鈔法不可不堅,使民不疑於鈔,則鈔可以為幣,而錢不待益而自輕矣。古為幣之物,金、銀、珠、玉、龜、貝皆是也,而不專賴於錢。今通貴於天下者金銀,獨以為器而不為幣,民貧而為器者寡,故價為之日輕。今若使應輸錢者輸金,高其估而受之,至其出也亦如之,則為幣之路益廣,而錢之利稍分矣。錢利於流。借十室之邑有錢十萬,而聚於一人之家,雖百歲,故十萬也;貿而遷之,使人饗十萬之利,遍於十室,則利百萬矣。遷而不已,錢不可勝計。今至小之邑,常平之蓄不減萬緡,使流轉於天下,何患錢之不多也?四夷皆仰中國之銅幣,歲闌出塞外者不貲。議者欲榷河北之鹽,鹽重則外鹽日至,而中國之錢日北。京師百官之饔餼,他日取羊牛於私市者,惟以百貨易之。近歲,以疥疾乾沒之為蠹,一切募民入餼牽於京師,雖革芻牧之勞,而牛羊之來於外國,皆私易以中國之實錢。如此之比,洩中國之錢於北者,歲不知其幾何。此皆作法以驅之,私易如此者,首當禁也。此可以救者五也。

  河、隍之間,孤絕一隅,歲運中都之幣以實塞下者,無慮歲數十萬緡,而洮、岷間冶鐵為幣者,又四十萬緡,歲積於三州之境。物出於三州者有窮,異時粟斗百錢,今則四五倍矣,此錢多之為禍也。若不以術洩之,數十歲之後,芻粟何止率鍾而致石。今莫若洩之羌中,聽其私易,貫率征錢數十,歲已得數萬緡。以吾之滯積,而得戰馬、餼羊有用之物,歲入之芻粟遂減數倍之價,一術而數利。中都歲送之錢,但以券鈔當之,不徒省山運之勞,而外之所洩,無過岷山之鐵耳,此不足為害者一也。

  癸卯,以殿中丞薛昌朝為檢詳樞密院兵房文字。

  前安南道經略招討司言:「李舜舉、燕達等保明隨軍至富良江有功使臣、軍兵凡百四十四人,內麟州飛騎十將白保獲太子洪真,廣勇長行鄧忠禽左郎將阮根。」詔白保與左班殿直,鄧忠轉三資,三班借職蔡說以下轉資、賜絹有差。後飛騎十將薛德經達自陳:攻決里隘獲真首,賣與保。保坐決杖,降廂軍長行;授德三班奉職。

  甲申,錄左侍禁柴演子植、青、閏並為借職。以計議邊事司言演因戰重傷而死也。

  乙巳,詔廣西經略司分畫邕、順兩州溪峒隸兩安撫都監司。

  是月,恩州武城縣【五】大風,壞縣廨,知縣李愈妻姚氏、主簿寇宗奭妻之母楊氏以壓死,賜愈、宗奭絹五十匹。

  置岷州鐵城堡。實錄有此,又見元豐元年八月末,今但存此。

  秋七月辛亥,詔以十一月甲戌有事于南郊。

  詔諸路保明將官,並具功罪及其能否、訓練精粗以聞。

  詔權發遣羣牧判官公事、太常丞王欽臣往秦州、鳳翔府以來應接買馬,以「羣牧行司」為名。

  上批:「范子淵見疏濬汴河,可差入內供奉官馮宗道往彼監視。」此據御集、記聞。蔡確劾濬河事,所逮證左二百餘人,獄久不決,上頗疑焉。初,命宗道自用杷試之汴水,宗道辭以疾,上令俟疾愈必往試,宗道乃請與子淵俱,故有監視之命。

  壬子,上批:「已立賞購捕廖恩及遣募士討除,可更降敕榜付劉定相度事勢招降,庶一方生聚早遂安處。」中書擬敕榜:「廖恩本南劍州大姓,昨因吴笋寇略,與族人承禹等同力討除,本路奏功不實,以至恩賞不均。今乃嘯聚徒眾,敢行剽劫,屠害官兵,已令本路進兵,及選差兵官前去翦除。況恩等本是平民,有勞未奨,陷於大戮,宜開一面,使得自新。」上批:「草竊偷生小賊,恐不煩朝廷如此委曲洗雪。傳布四方,必啟姦民窺易之心,於體未便。可檢會自來招安盜賊榜,依倣指揮。」乃告劉定候到相度,如山林深嶮,未能翦除,即於要路出榜,及選募人齎敕招諭,許率領同火伍所在歸首,或徒中自相殺併,及禽捕送官,除放罪外,優與等第安排。

  詔宗室換授外官,遭喪解官行服者,全給前官請俸。

  詔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都官郎中劉佐,知彭州、屯田員外郎呂陶並衝替,令轉運司劾罪。佐坐買茶措置乖方,陶不即聽受堋口茶園戶訟也。五月二十一日可考。

  癸丑,新管勾廣南西路常平等事蹇序辰改京西北路。序辰,周輔子也。周輔言:「序辰蒙召對,委使一道,義當必行。然臣父子並祗命遠方,家無所託,乞改一近地。」故有是命。按宋史:序辰【六】以泗州推官主管江西常平,周輔上言,乃易京西。

  西上閤門副使、知沅州謝麟為東上閤門副使再任,降敕奨諭,賜銀、絹二百,以湖北轉運司言麟招納有勞故也。

  中書言:「開封府界、諸路今秋豐稔,欲遣官提舉折納民戶欠負:虞部員外郎楊景芬淮南西路,太子右贊善大夫曾孝綽兩浙路,山南東道節度推官李孝博永興、秦鳳等路,澶州司戶參軍黃好信河北東、西路。」

  三司言:「江、淮等路災傷,發運司未運上供糧三百五十餘萬石,欲下本司相度,如計置不行,權許折變見錢,毋過百萬石,限今年十月以前至京省司收糴,以備軍儲。」並從之。

  甲寅,分命輔臣祈晴。

  國子博士李稷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熙河路市易事,代劉佐也。

  三司言:「江、淮東西,荊湖南北路,兩浙各乞別立限般上供年額斛〈豆斗〉。今年欲令淮南東、西二路第一限十二月,第二限二月,第三限四月,止令在本路州軍封樁外,江東第一限十二月,第二限三月,第三限五月;江西、荊湖南北、兩浙第一限二月,第二限四月,第三限六月。」從之。

  詔今後廣南西路係惡弱水土州郡合差醫官處,如額外祗候人願往者聽。

  乙卯,命宰臣吴充為南郊大禮使,權御史中丞鄧潤甫為儀仗使,判兵部許將為鹵簿使,判太常寺陳襄為禮儀使,權知開封府孫固為橋道頓遞使。

  著作佐郎、崇文院校書張載兼知太常禮院。載議禮於有司不合【七】,亟罷歸。「載亟罷歸」,以載事增入。

  上謂輔臣曰:「元昊昔僭號,遣使上表稱臣,其辭猶遜,朝廷不先詰其所以然而遽絕之,縱邊民、蕃部討之,故元昊常自謂為諸羌所立,不得辭,請於朝廷,不得已而反,西師戰輒敗,天下騷然,仁宗悔之。當元昊僭書來,獨諫官吴育謂外蕃難以中國叛臣處之,或可稍易以名號。議者皆以為不然,卒困中原,而使加歲賜、封冊為夏國主,良可惜哉!」

  丙辰,以太子中允黃廉為監察御史裏行。詔:「中書、樞密院檢正、檢詳并習學官,並不許奏舉臺官。」以御史中丞鄧潤甫薦廉與權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才任御史故,因命廉而下此詔。

  詔:「南郊青城寢殿後至寶華門御道,不得用花磚鋪砌。」以上於青城凡游觀之具悉已裁罷,至此,閱有司計功數多,故又罷之。

  丁巳,工部員外郎、寶文閣待制、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李承之權發遣三司使,翰林學士、起居舍人、權三司使沈括守本官為集賢院學士、知宣州。

  先是,侍御史知雜事蔡確言:「括以白劄子詣吴充陳說免役事,謂可變法令,輕役依舊輪差。括為侍從近臣,既見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於執政處陰獻其說;兼括累奉使察訪,職在措置役法,是時但欲裁減下戶錢,未嘗言復差徭,今非其職而遽請變法,前後反覆不同。朝廷新政規畫巨細,括莫不預,其於役法,講之固熟,如輕役之不用差法,括前日不以為非,而今日不以為是者,其意固不難曉,蓋自王安石罷相,括恐大臣於法令有所改易,故潛納此說,以窺伺其意,為附納之資爾。括自選人不數年間拔擢至此,宜如何圖報,而乃頗僻翻覆,挾私害政,甚非陛下待括之意也。且括自主計以來,一無所補,其馭下則取悅而已,其事上則觀望而已,中外之所共傳,聖明之所盡照,而陰以異論干執政,欲變更役法一事,尤為顯著。竊聞中書亦嘗以此劄子進呈,下司農寺相度,天慈兼容,既不加詰,而臣以彈邪繩姦為職,安敢避默?伏望陛下推括之情,特行罷黜。」詔劄與括知。括言:「臣自惟超冒時久,無一補稱,釁累日深。臣僚所言,皆中臣罪,豈可復當事要?臣見在所居待罪。」有詔令括就職。確又言:「近彈奏括罪狀,未蒙施行,或聞括詭求罷免,有詔卻令供職。倘如所聞,朝廷待括如此,臣竊惑焉。且括謂役法可變,何不言之於檢正察訪之日,而言之非職事之時;不言之於陛下,而陰言之於執政【八】?括之意豈在朝廷法度,但欲依附大臣,巧為身謀而已。伏望陛下去邪屏姦,斷在不疑,正括之罪。」故有是命。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括論兩浙役法,當考。沈括自誌云:翁嘗請事于相府,是時,正肅吴公充當政,問翁:「免役之法令,民之詆訾者今未衰也,是果于民何如?」翁應之曰:「以為不便者,無過士大夫與邑居之民習於復除者,驟使之如邦人,其詆訾無足恤也。惟微戶素無力徭,今使之歲出金,此所當念也。括嘗奏議兩浙歲入可減五萬緡,而弛微戶二十八萬餘家。使天下悉如此,微戶盡除其輸,雖小徭不足為病也。」公以為然而表行之。御史乃詆翁始但議減課,今乃陰易其說,使悉除之,首鼠乖剌,陰害司農法。翁坐謫集賢學士、知宣州事。御史蓋未嘗思以一路言之為減者,以戶言之蓋除也。今附見,當考元豐元年八月十一日云云。

  上批:「廖恩累敗官軍,徒黨已熾,若不及時措置,深慮愈致交結,黢附人眾,養成巨患,為朝廷重憂。昨彭保雖召募步騎五百餘人前去,酌今賊勢猶恐不足應用,中書、樞密院宜同議經畫,仍益募人續發,庶凶徒翦滅,一方生靈免被塗炭。」遂遣昭宣使、嘉州團練使、入內副都知王中正都大提舉福建路招捉賊盜公事,選募兵三千及當用大小使臣具名以聞,應兵官及捕盜官等並聽中正指揮。又詔:「凡劄下劉定事,並令中正處置,庶軍事有所總一,人情不至矛盾。軍中但拊循士卒,修利械器,蒐簡病弱不任戰者,以厚賞募人為間,并分將官守要害,無令賊徒奔軼。秋熱,師徒在野,宜檢視醫藥、飲食,全養士氣,以須中正之至。」五月二十二日,已遣彭孫;六月五日,又遣彭保;今又遣中正;八月五日,召中正赴闕。劉定先為福建體量安撫,八月癸未被責。

  詔:「諸路歲上知縣、縣令考課優等治狀,委主判官審校,取最優者上簿。司農寺主簿及提舉常平官有闕,選最優者充。即治狀尤異或資任已高,須別加陞擢者以聞。」舊紀云:詔縣令歲課令吏部審校,最優者注籍,可陞擢者具以名聞。新紀云:令諸路歲上縣令課,委判鈐轄審校,籍其最優者陞擢之。

  詔河北、河東、陝西五路常平免役坊場剩錢毋得起發上京及應副別路,惟留本路,以備邊賞。

  詔河東、陝西、河北西路民因災傷典賣田產者,許依元價隨年限出息收贖,如過五年并買時不虧價者,不用此令。

  己未,韓縝等奏,刪定清野備寇豫行條件,密院同中書奉旨:「令五路經略、安撫使看詳,有無未盡、未便及添改事件,令機宜官書寫聞奏,不得下司。」密記十一日事。

  辛酉,羣臣拜表上尊號曰奉元憲古文武仁孝,詔答不允。表五上,終不允。

  提舉靈仙觀、駕部郎中李直躬為衛尉少卿。直躬以老疾請宮觀,於審官格不當磨勘,宰臣吴充言:「直躬素有風力,雖老不衰,累歷職司,所至稱治,天資恬退,乞與閑局。」故有是命【九】。朱史【一○】簽貼、時政記,載直躬嘗自請磨勘改官,無足書。新本亦削去。

  福建路提點刑獄司言:「本路都監沈披申,準牒捕殺廖恩。緣披前任國子監博士,換禮賓使,未諳軍政,恐誤任使。」詔披先衝替劾罪以聞。

  壬戌,上批:「建昌軍南豐縣尉黃克俊,自廖恩為寇,上誅賊策畫者甚眾,然未有如克俊知賊發端之詳及措置方略之善。宜召來審問,若實出己謀,可令隨王中正管勾文字。」於是中書召克俊問狀,乃遣之。賜中正公用錢五百緡。

  手詔:「皇伯祖、保大將軍、節度使承選攝太尉,孟秋薦饗太廟。承選年高,難於拜起,可特免差攝。」

  甲子,寶文閣待制、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兼詳定編修三司令式。

  乙丑,河大決於澶州曹村下埽。二十八日,河南徒。

  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上刪定義勇保甲制敕五卷、總例一卷。

  樞密院奏:「知忻州蕭士元、持服祕書丞呂大忠昨按視河東地界,內有不於圖子上貼畫出所指地名及分水嶺去處未當事理。」詔蕭士元、呂大忠累經赦恩,並特放罪。河東分畫地界所燕復等檢踏天池西南無橫嶺地名,後再檢視,有故寨嶺亦名橫嶺。詔復等所得減年磨勘內各除一年。密記七月十七日事,六月二十四日可考。

  己巳,分命輔臣祈晴於郊廟、社稷。

  庚午,西上閤門副使、知代州劉舜卿為客省使、知太原府。韓絳言舜卿八年不磨勘故也。

  廣西轉運司言,探得交趾兵甲見在機榔縣外等事。詔:「機榔縣既為交賊襲據,未見本路合作何措置,及決里、順州久遠可與不可固守,如何即不損國威,及經久兵力財費得免勞乏。委趙卨、李平一、苗時中同共審計確的利害,不得依違顧避,致誤朝廷一方大事。候議定,仍親書入急遞聞奏。」

  辛未,以權知荊南、屯田郎中張頡直集賢院,為廣南西路轉運使。蘇轍元祐初彈頡疏云:訪聞頡昔知荊南,所為貪虐。提舉官張琬按發七事,內一事:頡下行買烏頭,行人蔣三供綠烏頭,頡凡三四次退換,蔣三揣頡意要附子【一一】,遂買附子作烏頭供納,頡方肯納下。綠烏頭、附子色額不同,價例亦別,此一事係贓罪。又一事:勒部下玉泉寺僧修治諸官園亭,費用常住人牛、錢、物不少;以修唐齊己草堂為名,令頡鄉僧居止其中。此一事係私罪。琬奏既上,前宰相王珪等為與頡私有情分,遂移頡差遣,而以越職勘琬,特行衝替。頡當時若無上件贓私,忝為士人,理須辨雪【一二】。頡曾不敢以一字自明,受移而去,則其罪狀顯然無疑。張琬衝替,在元豐元年正月戊辰。

  太常丞、集賢校理、知湖州鞠真卿為太常博士,直祕閣,以宣徽北院使王拱辰權御史中丞。鄧潤甫言真卿自改官至登朝三十年,非特恩未嘗陳請磨勘故也。

  上御資政殿,監修國史吴充率修國史宋敏求、編修官王存、黃履、林希,以仁宗、英宗紀草進呈。上服靴袍,內侍進案,敏求進讀,上立聽顧問,終篇始坐。

  壬申,太常丞、集賢校理、權判都水監俞充為直史館、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初,茂州羌叛,既請盟,充故稽留以待王中正,又撓使有言,乃加討擊,用為中正功。與中正深相結,至使妻出拜之。中正還,因力薦充可用,尋自成都召入權判都水監,未幾,復有此命。充使妻拜中正,據曾肇銘彭汝礪墓。彭汝礪章附九月十八日并十月三日,至十二月五日,充罷。黃廉云云附八月九日。

  舒州團練推官、權流內銓【一三】主簿蔡京為崇文院校書、中書禮房習學公事。九年七月八日,為銓簿【一四】。

  詔提點浙江等路鑄錢坑冶、太常少卿錢昌武罰銅十斤,監官侍禁崔坦差替,坐改置永平監大鑪鑄錢怯薄【一五】也。令三司自今諸路鑄錢並依省樣,毋輒改規模,多求增數,委提舉司點檢。

  詔三司月具在京所支金銀、錢帛總數及聞。

  癸酉,詔:「自今親祠南郊乘舊玉輅,還內乘大輦,新玉輅更不從行。」

  乙亥,詔宥州牒稱「凌羅指揮」者,自今並奏聽旨。夏人謂偽樞密院為「凌羅」也。

  詔修信州、邵武建昌軍城,如坊郭戶願出夫者聽之。以福建盜未獲,人情思得保聚故也。

  詔:「河北霖雨浹日不止,頗害秋稼,令長吏精禱名山靈祠。」

  貶宣徽南院使、雄武軍留後郭逵為左衛將軍,西京安置;吏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趙卨為左正言,直龍圖閣,依舊知桂州。以御史知雜蔡確言逵經制安南,移疾先還,卨措置糧草乖方,及不即平賊也。時政記云:以逵始初獨上封章請專經制【一六】,不能須時進討,乘勢蕩平,移疾輒便先還;卨亦坐措置糧草乖方,及不即平賊,故有是責。今從實錄。去年十一月癸酉,詔以宜、桂等州運夫未足,令趙卨具析以聞。范百祿為趙卨墓誌云:初議南征,上憂糧運,卨奏:「兵食當相須,臣願任責,庶大事可辦。」上大悅,遂以卨兼都大提舉糧草。至湖南,問調發之數,轉運判官唐義問曰:「軍期不敢緩,當一運而足。」安撫使曾布曰:「人何以堪!請為二番,以紓民力。」義問曰:「安撫建此,欲某就戮耳。」卨問:「廣西糧至者幾何?」曰:「九十萬斛。」「役夫幾何?」曰:「二百七十萬。」卨計見糧足以辦兵食,烏用羡溢以病民,謂義問曰:「役可省矣。有如不給,僕自任此。」因奏罷之。湖南民得保生,戴上之德而感卨不忘。既措置海運,燕達等平廣源,獲糧萬斛,并州之民獻禾,供十日糧,且負其餘以歸。師還太平,廉州積錢穀甚夥,藤、梧羡糧二十餘萬。按:卨方以措置糧草乖方被責,八月一日,又責;李平一、蔡曄、周沃等皆緣漕運不辦貶降,不知百祿何故云爾,今不取。

  河既大決於曹村下埽,甲戌,澶州言:「北流繼絕,河道南徙,又東匯於梁山張澤濼,分為二流:一合南清河入於淮,一合北清河入於海。凡灌州縣四十五,而濮、齊、鄆、徐尤甚,壞官亭、民舍數萬,田三十萬頃。」已上據會要,蓋因孫洙靈津廟記,但記以絕流為壬申耳。本志亦與會要同。新、舊紀于丙子日乃書:河決澶州曹村埽,十七日,大決曹村。

  丙子,澶州乞遣官救護,詔入內都知張茂則、權同判都水監劉璯同相度閉塞。

  詔熙河路經略司指使、左侍禁張守榮,右班殿直張德,三班借職劉吉各降兩官衝替。坐不察熟戶常尊所總蕃兵叛,與鬼章兵殺害官軍也。

  詔三司蠲江寧府等州軍民去年秋稅之半,餘倚閤。以江東轉運司言民因疫癘失耕種也。

  福建路捉殺賊盜彭孫言廖恩走信州界,有狀乞降。詔:「委孫招降,部押赴闕,其餘捕盜官案兵守隘,毋得爭功捕殺。如賊徒實首身,捕盜文武官等敢殺戮,委孫捕繫之【一七】,士卒即處斬。」

  詔河東、永興、秦鳳等三路就糧諸軍及漢蕃弓箭手、蕃兵,常經召募赴安南行營,染有瘴癘者,御藥院以安南軍前治瘴藥方下逐路經略司修合,隨病證給賜。

  詔太常禮院續修禮閣新編。此據會要七月二十七日事,實錄無之,恐會要誤,姑附月末,待考。

  文彥博言:「臣於今年正月六日奏,為據德州申:大河自去年秋夏至今冬河底淤澱,通流不快,河勢變移,不循故道,見今四散漫流,兩岸俱被水患。臣詳黃河下流淤澱,疏濬不行,泄水不快,即上流水勢須至壅遏。若不預行經制,切虞將來河水泛漲,必為魏、博、恩、澶等州決溢為患。自後不聞水監別有擘畫,只是固護東流北岸。今年五、六、七月,聞大名金新隄一帶諸埽非常危急,果致澶州決溢。備要云:此非天災,人力不至也。臣又檢會今年正月八日奏,為近年以來,河防官吏以減省物料,指望酬賞,只緣三四年來,黃河非常水小,埽岸偶無危急是致。減得物料,即非久遠常制,必恐埽岸漸次有失添修,若將來河水泛漲如舊,必致疏虞。伏乞檢會舊條,不以減省物料指望酬奨。今年夏秋水漲,諸埽危急,多稱物料少數。今來曹村埽決溢,自熙寧八年、九年、十年檢計春料,合行接貼低怯之處,三年之中,並不曾應副接貼。兼本埽兵士多在別處占使,或駕船裝般水利司小麥外,見在只有兵士十七人實役,致今來以隄身低下怯薄,遂致決溢。臣前來因論列河事并及水官,乞行審擇。今河朔、京東州縣人民被水患者,莫知其數、嗷嗷籲天,上軫聖念,而水官不能自訟,猶汲汲以希賞,於理何安!臣前後所陳,出於至誠,本圖補報,非敢激訐,輕有干冒,伏望聖慈垂察。」熙寧十年奏,今附七月末河決後。河大決乃七月十七日也。

  彥博又言:「臣去年冬奏衛州王供埽下開隄取黃河水作運河,置閘引水入御河,深為不便,以為大則決溢,小則淤澱。尋聞差官定奪利害,今來果致黃河水入運河,防遏不住,決過閘口,衝注下流州府縣鎮,為患甚大。竊慮定奪所未知得今來運河之害,乞指揮定奪所下衛州及大名路安撫司,取索自七月四日及十四日後來申報決溢一宗文字,看詳定奪。」

  是月,河復溢衛州王供,四年十月,河溢王供。溢懷州黃、沁,溢衛州汲縣上下埽,溢滑州韓村,遂大決澶州曹村。此據河渠志增入月末。實錄但於二十八日書曹村埽河決耳,然曹村大決乃十七日也。韓村于八月四日始書,黃、沁于八月十四日始書。

  注 釋

  【一】跪望御座而散之「跪」原作「路」,據閣本及宋史卷四八九注輦傳改。

  【二】閱安南回軍「南」字原脫。據本書卷二七九熙寧九年十二月癸卯條,郭逵等於安南班師時,有部將曲珍、張世矩、王愍,此處「安」下顯脫「南」字,故補。

  【三】其樓櫓今漸修完「今」原作「令」,據文義改。

  【四】鐵幣「鐵」原作「錢」,據閣本、活字本改。

  【五】恩州武城縣「恩」原作「思」。按:宋武城縣屬河北東路恩州,見宋史卷八六地理志,據改。

  【六】序辰「序」字原脫,據閣本及上文補。

  【七】載議禮於有司不合據文,疑「於」為「與」之誤。

  【八】而陰言之於執政「政」原作「事」,據閣本及上文改。

  【九】故有是命「有是」二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朱史「朱」原作「宋」,據活字本改。

  【一一】蔣三揣頡意要附子「揣」原作「推」,據閣本改。

  【一二】理須辨雪「辨」原作「許」,據閣本改。

  【一三】流內銓「流」原作「留」,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七七熙寧九年七月壬戌條改。

  【一四】銓簿「簿」原作「部」,據正文改。

  【一五】怯薄「怯」原作「快」,據閣本改。

  【一六】以逵始初獨上封章請專經制「專」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七】委孫捕繫之「繫」原作「擊」,據閣本、活字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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