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書卷七 帝紀第七

  宣帝

  宣皇帝諱贇,字乾伯,高祖長子也。母曰李太后。武成元年,生於同州。保定元年五月丙午,封魯國公。建德元年四月癸巳,高祖親告廟,冠於阼階,立為皇太子。詔皇太子巡撫西土。文宣皇后崩,高祖諒闇,詔太子總朝政,五旬而罷。高祖每巡幸四方,太子常留監國。五年二月,又詔皇太子巡西土,因討吐谷渾。

  宣政元年六月丁酉,高祖崩。戊戌,皇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為皇太后。癸丑,歲星、熒惑、太白合於東井。甲子,誅上柱國、齊王憲。封開府于智為齊國公。

  閏月乙亥,詔山東流民新復業者,及突厥侵掠家口破亡不能存濟者,並給復一年。立妃楊氏為皇后。辛巳,以上柱國趙王招為太師,陳王純為太傅,柱國代王達﹑滕王逌、盧國公尉遲運、薛國公長孫覽並為上柱國。進封柱國、平陽郡公王誼為揚國公。〔一〕是月,幽州人盧昌期據范陽反,詔柱國、東平公宇文神舉帥眾討平之。

  秋七月辛丑,月犯心前星。乙巳,祠太廟。丙午,祠圓丘。戊申,祠方丘。庚戌,以小宗伯、岐國公斛斯徵為大宗伯。丙辰,熒惑、太白合於七星。己未,太白犯軒轅大星。壬戌,以柱國、南兗州總管、隨公楊堅為上柱國、大司馬。癸亥,尊所生李氏為帝太后。

  八月丙寅,夕月於西郊。長安、萬年二縣民居在京城者,給復三年。壬申,行幸同州。遣大使巡察諸州。詔制九條,宣下州郡:一曰,決獄科罪,皆准律文;二曰,母族絕服外者,聽婚;三曰,以杖決罰,悉令依法;四曰,郡縣當境賊盜不擒獲者,並仰錄奏;五曰,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才堪任用者,即宜申薦;六曰,或昔經驅使,名位未達,或沉淪蓬蓽,文武可施,宜並採訪,具以名奏;七曰,偽齊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聽預選,降二等授官;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歲一人,下州、下郡三歲一人;九曰,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鰥寡困乏不能自存者,並加稟恤。以大司徒、杞國公亮為安州總管,上柱國、薛國公長孫覽為大司徒,柱國、揚國公王誼為大司空。庚辰,太白入太微。丙戌,以柱國、永昌公椿為大司寇。

  九月丁酉,熒惑入太微。以柱國宇文盛、張掖公王傑、枹罕公辛威、鄖國公韋孝寬並為上柱國。庚戌,封皇弟元為荊王。詔諸應拜者,皆以三拜成禮。汾州稽胡帥劉受邏千舉兵反,〔二〕詔上柱國、越王盛為行軍元帥,率眾討平之。庚申,熒惑犯左執法。

  冬十月癸酉,至自同州。以大司空、揚國公王誼為襄州總管。戊子,百濟遣使獻方物。

  十一月己亥,講武於道會苑,帝親擐甲冑。是月,突厥寇邊,圍酒泉,殺掠吏民。

  十二月甲子,以柱國、畢王賢為大司空。癸未,熒惑入氐,仍留經一月。己丑,以上柱國、河陽總管滕王逌為行軍元帥,率眾伐陳。免京師見徒,並令從軍。

  大象元年春正月癸巳,受朝於露門,帝服通天冠、絳紗袍,群臣皆服漢魏衣冠。大赦,改元大成。初置四輔官,以上柱國大冢宰越王盛為大前疑,相州總管蜀國公尉遲迥為大右弼,申國公李穆為大左輔,大司馬隨國公楊堅為大後丞。癸卯,封皇子衍為魯王。甲辰,東巡狩。丙午,日有背。以柱國、常山公于翼為大司徒。辛亥,以柱國、許國公宇文善為大宗伯。癸丑,日又背。戊午,行幸洛陽。立魯王衍為皇太子。

  二月癸亥,詔曰:

  河洛之地,世稱朝市。上則於天,陰陽所會;下紀於地,職貢路均。聖人以萬物阜安,乃建王國。時經五代,世歷千祀,規模弘遠,邑居壯麗。自魏氏失馭,城闕為墟,君子有戀舊之風,小人深懷土之思。

  我太祖受命酆鎬,胥宇崤函,蕩定四方,有懷光宅。高祖神功聖略,混一區宇,往巡東夏,省方觀俗,布政此宮,遂移氣序。朕以眇身,祗承寶祚,庶幾聿修之志,敢忘燕翼之心。一昨駐蹕金墉,備嘗遊覽,百王制度,基趾尚存,今若因修,為功易立。宜命邦事,修復舊都。奢儉取文質之間,功役依子來之義。北瞻河內,咫尺非遙,前詔經營,今宜停罷。

  於是發山東諸州兵,增一月功為四十五日役,起洛陽宮。常役四萬人,以迄于晏駕。并移相州六府於洛陽,稱東京六府。殺柱國、徐州總管、郯國公王軌。停南討諸軍。以趙王招女為千金公主,嫁於突厥。戊辰,以上柱國、鄖國公韋孝寬為徐州總管。乙亥,行幸鄴。丙子,初令授總管刺史及行兵者,加持節,餘悉罷之。辛巳,詔曰:

  有聖大寶,實惟重器,玄天表命,人事與能,幽顯同謀,確乎不易。域中之大,實懸定於杳冥;天下為公,蓋不避於內舉。我大周感蒼昊之精,受河洛之錫,武功文德,光格區宇,創業垂統,永光無窮。朕以寡薄,祗承鴻緒,上賴先朝得一之跡,下藉群后不貳之心。職貢與雲雨俱通,憲章共光華並亘。圓首方足,咸登仁壽,思隆國本,用弘天曆。

  皇太子衍,地居上嗣,正統所歸。遠憑積德之休,允協無疆之祚。帝王之量,未肅而成;天祿之期,不謀已至。朕今傳位於衍。乃睠四海,深合謳歌之望;俾予一人,高蹈風塵之表。萬方兆庶,知朕意焉。可大赦天下,改大成元年為大象元年。

  帝於是自稱天元皇帝,所居稱天臺,冕有二十四旒,(室)〔車〕服旗鼓,〔三〕皆以二十四為節。內史、御正皆置上大夫。皇帝衍稱正陽宮,置納言、御正、諸衛等官,皆准天臺。尊皇太后為天元皇太后。封內史上大夫鄭譯為沛國公。癸未,日初出及將入時,其中並有烏色,大如雞卵,經四日滅。戊子,以上柱國大前疑越王盛為太保,大右弼蜀公尉遲迥為大前疑,代王達為大右弼。辛卯,詔徙鄴城石經於洛陽。又詔曰:「洛陽舊都,今既修復,凡是元遷之戶,並聽還洛州。此外諸民欲往者,亦任其意。河陽、幽、相、豫、亳、青、徐七總管,受東京六府處分。」

  三月壬寅,以上柱國、薛國公長孫覽為涇州總管。庚申,至自東巡,大陳軍伍,帝親擐甲冑,入自青門。皇帝衍備法駕從入。百官迎於青門外。其時驟雨,儀衛失容。辛酉,封趙王招第二子貫為永康縣王。〔四〕

  夏四月壬戌朔,有司奏言日蝕,不視事。過時不食,乃臨軒。立妃朱氏為天元帝后。癸亥,以柱國、畢王賢為上柱國。己巳,祠太廟。壬午,大醮於正武殿。戊子,太白、歲星、辰星合於東井。

  五月辛亥,以洺州襄國郡為趙國,以齊州濟南郡為陳國,以豐州武當、安富二郡為越國,以潞州上黨郡為代國,以荊州新野郡為滕國,邑各一萬戶。令趙王招、陳王純、越王盛、代王達、滕王逌並之國。癸丑,有流星大如斗,出太微,落落如遺火。是月,遣使簡視京兆及諸州士民之女,充選後宮。突厥寇并州。

  六月丁卯,有流星大如雞子,出氐,西北流,長一丈,入月中。己巳,月犯房北頭第二星。乙酉,有流星大如斗,出營室,流入東壁。是月,咸陽有池水變為血。發山東諸州民,修長城。

  秋七月庚寅,以大司空、畢王賢為雍州牧,大後丞、隨國公楊堅為大前疑,柱國、滎陽公司馬消難為大後丞。壬辰,熒惑掩房北頭第一星。丙申,納大後丞司馬消難女為正陽宮皇后。尊天元帝太后李氏為天皇太后。壬子,改天元帝后朱氏為天皇后。立妃元氏為天右皇后,妃陳氏為天左皇后。

  八月庚申,行幸同州。壬申,還宮。甲戌,以天左皇后父大將軍陳山提、天右皇后父開府元晟並為上柱國。山提封鄅國公,晟封翼國公。開府楊雄為邗國公,〔五〕乙弗寔戴國公。初,高祖作刑書要制,用法嚴重。及帝即位,以海內初平,恐物情未附,乃除之。至是大醮於正武殿,告天而行焉。〔六〕辛巳,熒惑犯南斗第五星。壬午,以上柱國、雍州牧、畢王賢為太師,上柱國、郇國公韓建業為大左輔。是月,所在有蟻群鬥,各方四五尺,死者什八九。

  九月己酉,太白入南斗。乙卯,以酆王貞為大冢宰。上柱國、鄖國公韋孝寬為行軍元帥,率行軍總管杞國公亮、郕國公梁士彥以伐陳。遣御正杜杲、禮部薛舒使於陳。

  冬十月壬戌,歲星犯軒轅大星。是日,帝幸道會苑大醮,以高祖武皇帝配。醮訖,論議於行殿。是歲,初復佛像及天尊像。至是,帝與二像俱南面而坐,大陳雜戲,令京城士民縱觀。乙酉,熒惑、鎮星合於虛。是月,相州人段德舉謀反,伏誅。

  十一月乙未,幸溫湯。戊戌,行幸同州。壬寅,還宮。己酉,有星大如斗,出張,東南流,光明燭地。丁巳,初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十,〔七〕與五行大布並行。是月,韋孝寬拔壽陽,杞國公亮拔黃城,梁士彥拔廣陵。陳人退走。於是江北盡平。

  十二月戊午,以災異屢見,帝御路寢,見百官。詔曰:

  穹昊在上,聰明自下,吉凶由人,妖不自作。朕以寡德,君臨區宇,大道未行,小信非福。始於秋季,及此玄冬,幽顯殷勤,屢貽深戒。至有金入南斗,木犯軒轅,熒惑干房,又與土合,流星照夜,東南而下。然則南斗主於爵祿,軒轅為於後宮,房曰明堂,布政所也,火土則憂孽之兆,流星乃兵凶之驗。豈其官人失序,女謁尚行,政事乘方,憂患將至?何其昭著,若斯之甚。上瞻俯察,朕實懼焉。將避正寢,齋居克念,惡衣減膳,去飾撤懸,披不諱之誠,開直言之路。欲使刑不濫及,賞弗踰等,選舉以才,宮闈修德。宜宣諸內外,庶盡弼諧,允協民心,用消天譴。

  於是舍仗衛,往天興宮。百官上表勸復寢膳,許之。甲子,還宮。御正武殿,集百官及宮人內外命婦,大列妓樂,又縱胡人乞寒,用水澆沃為戲樂。乙丑,行幸洛陽。帝親御驛馬,日行三百里。四皇后及文武侍衛數百人,並乘驛以從。仍令四后方駕齊驅,或有先後,便加譴責,人馬頓仆相屬。己卯,還宮。

  二年春正月丁亥,帝受朝于道會苑。癸巳,祀太廟,乙巳,造二扆,畫日月之象,以置左右。戊申,雨雪。雪止,又雨細黃土,移時乃息。乙卯,詔江左諸州新附民,〔八〕給復二十年,初稅入市者,人一錢。

  二月丁巳,帝幸露門學,行釋奠之禮。戊午,突厥遣使獻方物,且逆千金公主。乙丑,改制詔為天制詔,敕為天敕。壬午,尊天元皇太后為天元上皇太后,天皇太后李氏曰天元聖皇太后。癸未,立天元皇后楊氏為天元大皇后,天皇后朱氏為天大皇后,天右皇后元氏為天右大皇后,天左皇后陳氏為天左大皇后。正陽宮皇后直稱皇后。是日,〔九〕洛陽有禿鶖鳥集於新營太極殿前。滎州有黑龍見,與赤龍鬥於汴水之側,黑龍死。

  三月丁亥,賜百官及民大酺。詔曰:「盛德之後,是稱不絕,功施於民,義昭祀典。孔子德惟藏往,道實生知,以大聖之才,屬千古之運,載弘儒業,式敘彝倫。〔一0〕至如幽贊天人之理,裁成禮樂之務,故以作範百王,垂風萬葉。朕欽承寶曆,服膺教義,眷言洙、泗,懷道滋深。且褒成啟號,〔一一〕雖彰故實,旌崇聖績,猶有闕如。可追封為鄒國公,邑數准舊。并立後承襲。別於京師置廟,以時祭享。」戊子,行軍總管、杞國公亮舉兵反,襲行軍元帥、鄖國公韋孝寬於豫州。亮不勝,孝寬獲而殺之。辛卯,以永昌公椿為杞國公,紹簡公連後。行幸同州。增候正,前驅戒道,為三百六十重,自應門至於赤岸澤,數十里間,幡旗相蔽,鼓樂俱作。又令武賁持鈒馬上,稱警蹕,以至於同州。乙未,改同州宮為天成宮。庚子,至自同州。詔天臺侍衛之官,皆著五色及紅紫綠衣,以雜色為緣,名曰品色衣。有大事,與公服間服之。壬寅,詔內外命婦皆執笏,其拜宗廟及天臺,皆俛伏。甲辰,初置天中大皇后。立天左大皇后陳氏為天中大皇后,立妃尉遲氏為天左大皇后。

  夏四月乙丑,有星大如斗,出天廚,流入紫宮,抵鉤陳乃滅。己巳,祀太廟。己卯,詔曰:「朕以寡薄,昧於治方,不能使天地休和,陰陽調序。自春涉夏,甘澤未豐,既軫西郊之歎,將虧南畝之業。興言夕惕,無忘鑒昧。〔一二〕良由德化未敷,政刑多舛,萬方有罪,責在朕躬。思覃寬惠,被之率土。見囚死罪並降從流,流罪從徒,五歲刑已下悉皆原宥。其反叛惡逆不道,及常赦所不免者,不在降例。」壬午,幸(中)〔仲〕山祈雨。〔一三〕至咸陽宮,雨降。甲申,還宮。令京城士女於衢巷作音樂以迎候。

  五月己丑,以上柱國、大前疑、隨國公楊堅為揚州總管。甲午夜,帝備法駕幸天興宮。乙未,帝不豫,還宮。詔隨國公堅入侍疾。甲辰,有星大如三斗,出太微端門,流入翼,聲若風鼓幡旗。丁未,追趙、陳、越、代、滕五王入朝。己酉,大漸。御正下大夫劉昉,與內史上大夫鄭譯矯制,以隨國公堅受遺輔政。是日,帝崩於天德殿。時年二十二,諡曰宣皇帝。

  七月丙申,葬定陵。

  帝之在東宮也,高祖慮其不堪承嗣,遇之甚嚴。朝見進止,與諸臣無異,雖隆寒盛暑,亦不得休息。性既嗜酒,高祖遂禁醪醴不許至東宮。帝每有過,輒加捶扑。嘗謂之曰:「古來太子被廢者幾人,餘兒豈不堪立耶。」於是遣東宮官屬錄帝言語動作,每月奏聞。帝憚高祖威嚴,矯情修飾,以是過惡遂不外聞。

  嗣位之初,方逞其欲。大行在殯,曾無戚容,即閱視先帝宮人,逼為淫亂。纔及踰年,便恣聲樂,采擇天下子女,以充後宮。好自矜夸,飾非拒諫。禪位之後,彌復驕奢,耽酗於後宮,或旬日不出。公卿近臣請事者,皆附奄官奏之。所居宮殿,帷帳皆飾以金玉珠寶,光華炫燿,極麗窮奢。及營洛陽宮,雖未成畢,其規模壯麗,踰於漢魏遠矣。

  唯自尊崇,無所顧憚。國典朝儀,率情變改。後宮位號,莫能詳錄。每對臣下,自稱為天。以五色土塗所御天德殿,各隨方色。又於後宮與皇后等列坐,用宗廟禮器樽彝珪瓚之屬以飲食焉。又令群臣朝天臺者,皆致齋三日,清身一日。車旗章服,倍於前王之數。既自比上帝,不欲令人同己。嘗自帶綬及冠通天冠,加金附蟬,顧見侍臣武弁上有金蟬,及王公有綬者,並令去之。又不聽人有高大之稱,諸姓高者改為姜,九族稱高祖者為長祖,曾祖為次長祖,官名凡稱上及大者改為長,有天者亦改之。又令天下車皆以渾成木為輪,禁天下婦人皆不得施粉黛之飾,唯宮人得乘有輻車,加粉黛焉。西陽公溫,杞國公亮之子,即帝之從祖兄子也。其妻尉遲氏有容色,因入朝,帝遂飲之以酒,逼而淫之。亮聞之,懼誅,乃反。纔誅溫,即追尉遲氏入宮,初為妃,尋立為皇后。

  每召侍臣論議,唯欲興造變革,未嘗言及治政。其後遊戲無恆,出入不(飾)〔節〕,羽儀仗衛,〔一四〕晨出夜還。或幸天興宮,或遊道會苑,陪侍之官,皆不堪命。散樂雜戲魚龍爛漫之伎,常在目前。好令京城少年為婦人服飾,入殿歌舞,與後宮觀之,以為喜樂。

  擯斥近臣,多所猜忌。又吝於財,略無賜與。恐群臣規諫,不得行己之志,常遣左右密伺察之,動止所為,莫不鈔錄,小有乘違,輒加其罪。自公卿已下,皆被楚撻,其間誅戮黜免者,不可勝言。每笞捶人,皆以百二十為度,名曰天杖。宮人內職亦如之。后妃嬪御,雖被寵嬖,亦多被杖背。於是內外恐懼,人不自安,皆求苟免,莫有固志,重足累息,以逮於終。

  史臣曰:高祖識嗣子之非才,顧宗祏之至重,滯愛同於晉武,則哲異於宋宣。但欲威之以檟楚,期之於懲肅,義方之教,豈若是乎。卒使昏虐君臨,姦回肆毒,善無小而必棄,惡無大而弗為。窮南山之簡,未足書其過;盡東觀之筆,不能記其罪。然猶獲全首領,及子而亡,幸哉。

  校勘記

  〔一〕 進封柱國平陽郡公王誼為揚國公 宋本、南本、北本及北史卷一0周本紀下、通鑑卷一七三「揚」都作「楊」。按「揚」「楊」古多通用。下「柱國揚國公王誼為大司空」條、「以大司空揚國公王誼為襄州總管」條,以及他處中所載王誼封國往往「揚」「楊」雜出,今皆不改,也不再出校記。

  〔二〕 汾州稽胡帥劉受邏千 冊府卷九八四、卷一三越王盛傳「千」作「干」。按當時北邊人常以「受邏干」為名,北齊有万俟受洛干。疑作「干」是。

  〔三〕 (室)〔車〕服旗鼓 宋本、南本、汲本及北史周本紀下、冊府卷一八0、御覽卷一0五「室」都作「車」,今據改。明本冊府「鼓」又作「章」,宋本仍作「鼓」。

  〔四〕 封趙王招第二子貫為永康縣王 卷一三趙王招傳作「永康公貫」,北史卷五八作「永康王貫」。按縣王之稱未見他例,疑有誤。

  〔五〕 開府楊雄為邗國公 周書卷二九楊紹傳末云:「子雄嗣,大象末上柱國、邽國公。」隋書卷四三觀德王雄傳作「邘國公」。北史卷六八楊紹附子雄傳先作「邗」,後又作「邘」(此據百衲本,殿本仍作「邗」)。按「邽公」只見周書楊紹傳。「邘」是古國名,疑當作「邘」。

  〔六〕 初高祖作刑書要制至告天而行焉 北史卷一0周本紀下「至是」下有「為刑經聖制,其法深刻」九字。御覽卷六三六「初」上有「詔罷高祖所約法」七字,至「乃除之」止。 按如周書之文,好似「刑書要制」廢而復行,如北史所述,則廢「刑書要制」在先,這時「告天而行的是宣帝的刑經聖制」。考隋書卷二五刑法志云:「大象元年又下詔曰:『高祖所立刑書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下又云:「於是又廣刑書要制而更峻其法,謂之刑經聖制。」據隋志所述,大象元年廢刑書要制,不記月日,以後宣帝所制定的刑經聖制也沒有說何時頒佈,而確是兩件事,並非刑書要制先廢後復。周書卷四0樂運傳,樂運上疏有云:「豈有削嚴刑之詔,未及半祀,便即追改,更嚴前制」,正是指的廢刑書要制,行刑書聖制事。北史的記載大致可信,這年八月「告天而行」的,就是刑經聖制。疑周書原來和北史同,後來脫去九字,但冊府卷六一一已同今本,知脫去已久了。至御覽多出的七字,倒像八月是廢刑書要制之時,恐未可據。

  〔七〕 以一當十 宋本、汲本、局本「十」作「千」。張元濟以為「十」字誤,云見北史。按北史周本紀下及御覽卷八三六、通典卷九、通鑑卷一七三都作「千」。隋書卷二四食貨志、冊府卷五00作「十」。

  〔八〕 詔江左諸州新附民 北史周本紀下「左」作「右」。按上年十一月稱「江北盡平」,此詔即對這些州而言,所以謂之「新附」。疑作「江右」是。

  〔九〕 是日 宋本及北史周本紀下「日」作「月」。

  〔一0〕式敘彝倫 「式」原作「世」。諸本及冊府卷四九「世」都作「式」。按文義作「式」是,今逕改。

  〔一一〕且褒成啟號 宋本且字缺作□。冊府卷四九「且」作「而」。疑本作「而」,宋本所據之底本,此字缺,故作□。後來諸本作「且」,乃是以意補之。

  〔一二〕無忘鑒昧 宋本及冊府卷八三「昧」作「寐」,並通。疑本作「寐」。

  〔一三〕幸(中)〔仲〕山祈雨 通典卷一四二、隋書卷一四、通鑑卷一七四「中」都作「仲」。通鑑胡注:「顏師古曰:仲山,即今九嵕山之東仲山是也。括地志:仲山在雍州雲陽縣西十五里。」「中」字誤,今據改。

  〔一四〕出入不(飾)〔節〕羽儀仗衛 北史周本紀下、通鑑卷一七三「飾」作「節」。按如作「飾」,則當連下讀。周宣帝出行常大陳儀衛,豈得謂之「不飾羽儀仗衛」。正因其多隨從,故下云「陪侍之官皆不堪命」。「飾」字誤,今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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