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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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实用手册裴兆斌,刘大伟,刘乐园 编《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指导业务丛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实用手册》在结构上分为三部分,分别是: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犯罪的分类;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调查取证要点;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书中阐述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相关理论,具体罪名的比较分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适用规则等内容,力图以最简洁、清晰的方式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全貌呈现出来,以期对打假机关的执法活动产生指导意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既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尽管“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
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李哲《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以既判力为主线,搭建若干功能性的平台,以各国在刑事裁判的终局效力方面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为着眼点,从功能性分析的角度来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实际,试图寻求和完善解决我国相关问题的对策。《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在考证各国既判力相关范畴的基础上,论证既判力及其例外的正当性,分析既判力的各要素,并运用上述理论解决前诉与后诉完全或基本一致情况下的审判监督程序问题;前诉与后诉部分重合的情况下,前诉裁判对后诉是否具有约束效力、是否重复起诉问题;刑民交叉案件中前一生效裁判对后诉的效力问题等。 -
秘密侦查问题研究俞波涛作为现代国家对抗特殊犯罪的新型侦查方式,秘密侦查的实践必要性及人权保护处于侦查理论、实践和立法工作的持续关注之中。探讨秘密侦查问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于:一是紧扣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历史契机,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立法架构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目前,秘密侦查已在我国广为实践,但法律仍保持沉默,并未对秘密侦查制度作出立法架构。这一状况导致了对犯罪打击、人权保护和法治观念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在“人权人宪”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合法、有效地打击特殊犯罪,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立法完善势在必行。这也是笔者选题的直接动因。二是通过域外秘密侦查制度的介绍和法理阐析,廓清了我国秘密侦查法治化的基本路径——对秘密侦查法律和制度基础作前瞻性创设,同时在技术上部分解决秘密侦查法律与制度的强制性对位,进而实现秘密侦查的法治化。 本文的研究从秘密侦查的概念、起源与实践开始,进而阐述秘密侦查措施、秘密侦查的合法性根据与适用原则,最后将落脚点放在了我国秘密侦查的法治化构造上。论文的主体部分共分六章,前五章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论述秘密侦查的源起、实践和存在的必要性,第六章则是从我国秘密侦查的立法现状及其不利影响入手,详细论述了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立法构想。 第一章“秘密侦查概述”。本章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秘密侦查的概念进行了探讨,侧重于从程序和法律的视角界定秘密侦查的概念和要求。第二部分从秘密侦查的主体、对象、方式、适…… -
痕迹检验技术研究程军伟《痕迹检验技术研究》系统研究了痕迹检验技术的基本原理和具体方法。在理论层面上,作者详细阐释了痕迹检验中的一般原理和同一认定理论;在实务层面上,又全面讲解了手印、脚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以及其他常见痕迹的发现、提取和鉴定方法,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务指导价值。 -
刑法学讲演录陈忠林本丛书集刻录下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征程中,西南法学学术界发出的一种声音、沉淀的一种思考,与时人共鸣,更让后人知晓并体悟我们这数代人为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及人民的福祉,负责任地思考过什么、呼吁过什么,这里将真实地一一呈现,这是西南政法大学为恢复法学教育招生三十年所提交的一份学术答卷,也是为中国民主法治发展所呈上的一份学术献礼! -
金融犯罪研究王凤垒马克思主义认为,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服务和反作用于实践。《金融犯罪研究》就是顺应形势发展以及预防,打击金融犯罪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的。《金融犯罪研究》是关于研究“金融犯罪”的专著,《金融犯罪研究》对金融犯罪理论向系统化、科学化、实用化方面深化与发展的进一步尝试,是对金融刑法最新的全面系统的研究。《金融犯罪研究》适合从事相关法律研究工作人员参考、使用和阅读。 -
刑法推理方法研究沈琪《刑法推理方法研究》初步分析了演绎、归纳、类比、辩证等推理方法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运用和它们各自的作用与局限,揭示刑法推理中逻辑、直觉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程序对刑法推理方法运用的外在制约,以谋求刑事司法客观性的达成路径。刑法方法论是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而拓展的一个学术领域,它对于刑法学的知识更新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刑事司法中刑法适用的推理方法,即刑法推理方法研究,在学科分类上就属于刑法方法论的范畴。刑法推理方法研究注重对刑事司法思维方法的研究,它摆脱传统刑法学局限于对法条进行静态的规范分析和概念注释的研究范式,转而研究刑事司法中法官适用刑法的具体推理方法和技术,研究刑事司法中规范与事实的动态结合过程。 -
论刑法的调整对象肖洪《论刑法的调整对象》致力于探讨刑法的调整对象,希图给立法者和司法者都能确定一个是否动用刑罚的标准,使民众的人权得以保障,社会正义得以伸张,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所建立的目标。《论刑法的调整对象》共分为两个部分,上篇是刑法调整对象的确立,上篇包括序言和三章内容。序言主要针对刑法学界认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的通论,认为如果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将会从逻辑上给刑法学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其一是将导致刑法独立性的否定,其二是将可能导致立法者暴政的肆虐。通过对这些灾难性后果的展示,笔者自然推出刑法必须要确立自己的调整对象的结论。 -
论共犯的二重性陈世伟《论共犯的二重性》一书以重新解读“行为”理论作为切人点,从新的视角重新诠释“共同犯罪行为”,进而揭示出共犯的属性,解决教唆、帮助者的行为基础和罪责根据。《论共犯的二重性》一书核心虽然在于更为合理解决共犯的独立行为基础和罪责根据,但是本文所得出的结论也同样适用于包括实行行为人在内的所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论共犯的二重性》一书共分为两大部分即引言、正文(包括结论),其中正文部分共计九章,总计19万字左右。论文的引言部分介绍了国内外现行刑法理论中共犯属性的研究概况、本文的选题意义及研究进路、论文的创新之处以及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
犯罪构成视野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基础理论研究王昭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一个比较细小与特殊的问题,又是一个关乎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在国内刑法理论中,有关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研究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与关注,有关这方面的论文并不多见,可以说人们对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研究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基本的框架,更不用说对其立法与司法适用问题的探讨了。即使是在国外刑法理论中,这一课题的研究相对犯罪论其他问题也显得较为薄弱。针对这一现状,《犯罪构成视野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基础理论研究》借助于法哲学以及相关国外刑法理论资源。试图从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多角度对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与探讨。俗话说:“高度决定视野,角度决定观念”,在展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与实践探讨之前,有关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研究的方法论背景是需要加以交代的,这也是在整个引言中需要加以论述的内容。方法论的不同运用必然决定人们对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不同看法,从而得出不同结论。本文试图借助于法哲学与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几对对立的理论范畴,比如法学方法一元论与方法二元论、类型学与抽象概念、法律解释学与法律诠释学、犯罪构成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法益侵害学说与规范违反学说等,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明晰的宏观理论背景。这些在国外法学研究中已是应用厂泛,而在我国法学特别是刑法学中则刚刚走入人们视野的方法论是我们进行刑法问题的研究所必须时时刻刻关注的,时刻关注自己的理论根基与立场才能不断地提醒自己作出自我反思。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本体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研究中必须首先阐明的问题。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本体中主要涉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这也是论文展开的逻辑起点。具体内容涉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中存在的法理根据,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对犯罪论体系的深刻影响以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开放的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从对刑法理论中比较欠缺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根据探讨出发,明确界定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与存在范围,认为刑法中的类型思维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存在的法理根据,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作为一种开放结构,体现为类型特征,是立法任务的司法分担,这也是其与作为封闭结构的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的根本区别。明确以往理论中有的学者将类型性观念在刑法中泛化的做法是不妥当的。通过对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研究我们发现,其对现今的犯罪论体系产生深刻影响,这或许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中对理论研究产生的最大贡献,它的存在直接或间接推动了犯罪论体系自身的演进与发展,促进完成了犯罪论体系内在结构的改造;促成了刑法中构成要件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以及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争论等。在我国刑法理论语境中,开放的构成要件中肯定会含有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但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只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内容的一种有效表现方式,不可将开放构成要件内容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视为同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本体阐释之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建构则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中必须面临的另一问题,这也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走向立法实践的第一步,因为其类型的具体探讨终归是要通过刑事立法来实现的。通过对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界定基础与标准的探讨,在批判传统刑法理论有关“两类型说”、“三类型说,,以及“四类型说”的基础上,认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实质上体现的是社会一般民众的价值观念与经验法则,它是一个价值关联性的概念,难以用一个明确的、可把握的具体标准进行判定,它需要法官积极根据社会实践的具体状况进行价值评价与价值补充,这样也就排除了传统理论中法律的评价概念作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存在的可能性。在刑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实际上只限于两种类型:依经验法则评价的要素与以社会道德、文化评价的要素。这样一来,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刑事立法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加以对待的问题,严谨、细致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立法可以有效地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使用不当,则会导致犯罪成立范围的失控,从而有违罪刑法定。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立法适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使用限度应当以对刑法的安定性造成危险处于最低为必要。因此,一方面在构成要件的构建中不能完全使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我们只能在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上对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合理的配置与使用,从而使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能够对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形成有效的制约与限制。另一方面在采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时,如果可以通过刑事立法解释使规范的概念明确化,则可以在刑法中作出解释性规定。对于我国刑法中存在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要求,我们可以考虑通过示例性规定使规范的概念明确化,示例性规定可以使法官对类似案件作出同样处理,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有效约束。我们也可以通过定量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细化与分解达到刑法规范明确化的效果。这实际上是通过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规范性”弱化以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向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转化的方式来实现的。比如,将“情节严重”规定具体化为财产损失的数量要求,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通过列举的方式加以具体规定与说明等。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中要提高立法技术,集思广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刑法理论机能的具体展开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理论中“横向”层面作用的体现,其具体理论机能的展开也为刑事立法中存在的所谓具有“复杂罪过”的具体犯罪的解说提供了一个理论平台。在这一部分内容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之间的关系,针对传统理论虽然对两者之间的关系略有阐述但并未深入理论的现状,从“原则冲突”理论的角度为二者之间关系的理解奠定了一个新的阐释视野与基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关系的探究,不能仅仅立足于规则与原则冲突的一般处理模式,它实际上体现了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所体现的政策性原则与明确性原则之间的冲突,原则之间冲突的解决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论证责任,赋予了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本身更为重要的地位,使明确性以合理性与可接受性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样一来,司法能动主义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的关系处理中就成为必然。二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规制,即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对刑法中犯罪故意理论的影响。在此内容中,主要涉及定性层面上与定量层面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对故意的影响问题,前者中主要涉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问题以及几个特殊类型的具体应用;后者中根据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机能二元论,以及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中主观面与客观面相统一的基点与范围的探讨,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中重新论证、确立与界定了“客观超过要素”的概念在具有所谓“复杂罪过”犯罪中存在的可行性。“客观超过要素”之“超过”是构成要件中客观要素对主观认识的超过,它实际上涉及犯罪故意界定中相关要素的择取限度与过程,以及刑事推定制度的具体运用。从而也就揭示了在此类所谓“复杂罪过”犯罪中并不存在多个罪过形式,我们只能根据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机能立场,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进行具体的判定。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司法适用则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纵向”层面的实践机能。既然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一个价值关联性概念,需要法官根据社会一般的价值观念与经验法则积极地进行价值判断与价值补充,那么其具体的司法适用就必然成为立法之后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也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研究的最终归宿与落脚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一种开放结构,需要法官积极的价值评价与价值补充,那么司法能动主义就成为必要。通过梳理与批判传统形式法治下的司法解释体制,怎样实现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诠释由法律科学主义向法律实践理性,由法律解释学向法律诠释学的转向,从而既能够发挥法官适用的主观能动性又要保持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诠释的客观性是其司法适用中的核心。应当说,在刑法规范中,由于罪刑法定主义及其派生原则的严格限定,如何保持刑法适用的基本客观性是现今刑法不懈的追求,而对于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来说,在共同追求刑法客观性的层面上,如何结合自身的存在与应用的特质,彰显各自的司法诠释特点是科学取向与诠释学取向理论论争背景下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在笔者看来,由于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本身的相对封闭性特征,怎样结合刑事立法目的在法律可能文义解释限度的限制下,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提高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在社会司法实践中的适应性是其关键点。而对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来说,由于其开放结构与价值的社会补充性特点,如何以特定的违法性为导向,结合社会民众的一般价值观念与经验法则加强法官在敞开体系中的详细论证,提升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司法适用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则是其发展之道。对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诠释,我们既应该明确刑法相关基本原则的限制,又应该照顾到法官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法律发现中的论证过程,重视法院的公共政策的创制功能,针对具体不同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类型采取具体不同的诠释方法。这,才是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诠释用之道。
